約定專用部分違規使用,住戶有何罰則?

2021-11-27

「約定專用」,係指公寓大廈的共用部分經所有住戶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的部分,常見公寓大廈約定專用部分,例如露台、停車位、頂樓平台等。

而約定專用部分的維修、管理等費用,是由使用的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但不代表就可以任意使用,若以違法、違反規約的用途去使用,仍有處罰。

「約定專用部分」,應依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5條規定:「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其回復原狀。」

所以法律有明文規定,約定專用部分的使用,不可以違反使用執照、規約所定的用途,例如停車位不可以拿來作停車以外用途,而機械車位亦不可停放超重的車輛等。

「約定專用部分」,違規使用的處罰

同條例第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三、住戶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擅自變更專有或約定專用之使用者。」

若住戶違反規定使用約定專用部分,首先,管委會應予制止,若住戶經制止依然故我時,管委會得報請地方主管機關處理,而主管機關若查證屬實,可裁罰違規住戶至少4萬元的罰鍰,並且命限期改善,未屆期未改善,亦可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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