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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明與小華準備結婚,依照民法第982條的規定,他們需要兩位以上證人簽名,才能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小華的阿姨雖然樂意擔任證人,但因為年紀大、手不方便,簽名時常寫得很潦草,擔心戶政機關不認得字跡。於是小華詢問戶政事務所:證人可否改用蓋章代替簽名?
結婚、離婚證人,可用蓋章代替簽名,具同等效力
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民法第3條第2項規定:「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法務部96年12月27日法律字第0960046544號函釋:「所詢民法親屬編第982條及第1050條結婚、離婚書約之證人簽 名,可否以蓋章代簽名乙節部分: 按民法第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依法律之規定,有使 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第1項 )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第2項 )』同法第982條及第1050條關於結婚、離婚之證人簽名部分 ,既未另為特別規定,自仍有前開民法第3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