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遲未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會收歸國有嗎?

2023-12-17

在我國,有不少土地是登記在死者的名下,為什麼會這樣呢?常見的情形為,土地登記所有權人死亡後,繼承人因故未辦理繼承登記,又再經過多年,後代已經不知道祖先有這筆土地了,自然不會再去辦理繼承登記的事宜;又或許臺灣光復後辦理的土地總登記,當時將土地直接登記在某個已死亡的日治時期民眾名下,後代也未循法律途徑辦理繼承登記,種種因素導致土地仍然登記在死者名下。

而繼承人遲未辦理繼承登記的不動產,是否會收歸國有呢?或是國家有其他的權力可以將其拍賣?

查無繼承人之存在時,清償被繼承人債務、交付遺贈後,其謄餘歸屬國庫

民法第1177條規定:「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

民法第1178條規定:「親屬會議依前條規定為報明後,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

民法第1085條規定:「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所定之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在無繼承人或繼承人有無不明時,經親屬會議或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選定遺產管理人,向法院報名及聲請公示催告,仍無人承認繼承,其遺產於清償被繼承人債務、交付遺贈(若有立遺囑)後,其賸餘就歸屬國庫。

以上的規定適用於所有種類的遺產,若遺產為不動產時,則同時適用土地法的特別規定。

不動產若無繼承人,或繼承人不願辦理繼承登記,列冊管理後公開標售

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並以書面通知繼承人;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但有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其期間應予扣除。前項列冊管理期間為十五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書面通知繼承人及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繼承人占有或第三人占有無合法使用權者,於標售後喪失其占有之權利;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租賃期間超過五年者,於標售後以五年為限。依第二項規定標售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前應公告三個月,繼承人、合法使用人或其他共有人就其使用範圍依序有優先購買權。但優先購買權人未於決標後三十日內表示優先購買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標售所得之價款應於國庫設立專戶儲存,繼承人得依其法定應繼分領取逾十年無繼承人申請提領該價款者,歸屬國庫。第二項標售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最高價未達標售之最低價額者,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定期再標售,於再行標售時,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應酌減拍賣最低價額,酌減數額不得逾百分之二十。經五次標售而未標出者,登記為國有並準用第二項後段喪失占有權及租賃期限之規定。自登記完畢之日起十年內,原權利人得檢附證明文件按其法定應繼分,向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申請就第四項專戶提撥發給價金;經審查無誤,公告九十日期滿無人異議時,按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第五次標售底價分算發給之。」

被繼承人死亡後,其遺留之不動產逾一年仍無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公告繼承人於3個月內辦理繼承登記,若逾3個月仍無承人登記者,則列冊管理。

列冊管理逾15年仍無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時,即交由國有財產署進行標售,標售所得的價款,繼承人可於標售後10年內申請取得,若逾10年仍無繼承人申請時,價款歸屬國庫。上開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促進土地的利用,但實務上,政府機關十分消極,無人繼承登記的不動產長達20、30年甚至更久,仍未進入公開標售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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