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次數已滿,法官命交保,被告拒繳交保金會怎樣?

2022-01-27

如所犯之罪係「最重本刑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刑事訴訟法對於被告羈押次數有所限制,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5項規定,偵查中羈押最多延長一次(羈押二次),在一、二審中最多延長二次(羈押三次)、三審最多延長一次(羈押二次),同條第7項規定,羈押期間已滿未經起訴或裁判者,視為撤銷羈押,檢察官或法院應將被告釋放。

以太魯閣號案件為例,李義祥可以不鳥法官的裁定嗎?

去年太魯閣號出軌案的主嫌李義祥,近日已達一審次數的羈押上限,依法必須釋放,但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命李義祥交保、戴電子腳鐐,而法官則裁定李義祥60萬元交保、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戴電子腳鐐監控8個月。

可是讀者會不會想到,既然已經達到羈押次數上限,不能再押了,那被告不理法官的交保裁定,法官還能對我怎麼樣嗎?反正我就拒繳交保金,到時候還不是要釋放我?然後我也拒戴電子腳鐐,反正法官不能再押我了,這樣的理解是否正確呢?

太魯閣號主嫌李義祥交保 法院門口下跪磕頭遭罹難家屬推倒

羈押次數到上限了,其實還是有再被羈押的可能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8項規定:「依第二項及前項視為撤銷羈押者,於釋放前,偵查中,檢察官得聲請法院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如認為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有必要者,並得附具體理由一併聲請法院依第一百零一條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訊問被告後繼續羈押之審判中,法院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如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有必要者,並得依第一百零一條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訊問被告後繼續羈押之。但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法院就偵查中案件,得依檢察官之聲請;就審判中案件,得依職權,逕依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訊問被告後繼續羈押之。 」

從法條看出端倪了嗎?

羈押次數雖然已達上限,但在釋放被告前,像李義祥這類法院審理中的案件,法官可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且在「有必要時」,依然可以再審酌「逃亡、串供滅證、反覆實施犯罪」之虞等因素,繼續羈押被告。如果李義祥拒繳交保金60萬元,法官就可以再開庭訊問李義祥,以李義祥不繳交保金,沒有防止逃亡的確實擔保,若不羈押難以確保後續的審判、執行,裁定繼續羈押。

羈押次數達上限,卻又允許繼續羈押,此種規定是否合理?

筆者認為這種規定,其實有導致羈押次數的規定形同具文的疑慮。以現行規定來說,雖然被告在羈押次數滿了之後,最差也會有一次交保的機會,但如果法官心理上不想給你交保,故意定鉅額的交保金,在被告繳不出來時又裁定羈押,對被告的權利會有很大的侵害。

而且法院對於羈押中之被告,本來就應該妥速、密集審理,而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7個月羈押時間(第一次3個月、第二次及第三次共4個月),在妥速、密集審理的狀況下,通常已經足夠完成審判程序,所以不該又開一個後門允許繼續羈押被告。


如有委任律師的需求,歡迎聯絡我們預約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