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娘也是員工嗎?夫妻翻臉後能要求補領工資嗎?
阿明經營一間中小企業,公司規模不大,但生意穩定。他的太太小芳婚後便進公司幫忙,負責管帳、管理員工出勤,大家都習慣稱她「老闆娘」。多年來,小芳並沒有領固定工資,心裡雖然偶爾覺得不公平,但礙於夫妻關係,也沒有開口要求。
後來夫妻感情生變,最後選擇離婚。小芳不僅離開了婚姻,也離開了公司。但她心裡越想越不平,覺得自己這些年替公司付出心力,卻沒有任何薪水收入,於是決定提告前夫阿明,主張公司應該補發她過去五年的工資。
問題來了:小芳身為「老闆娘」,在法律上算不算是公司的員工?她能不能像一般員工一樣,要求前夫補發這幾年的薪資呢?
勞動契約所應具備的「從屬性」要件
司法實務的認定上,並非「提供勞務」就一概具有僱傭關係,所謂勞動契約,係指當事人的一方,在從屬於他方的關係下,提供職業上之勞動力,而由他方給付報酬,就其內涵言,勞工與雇主間須具備「從屬性」,通常具有:
- 人格上從屬性:受僱人在雇主企業組織內,服從雇主權威,並有接受懲戒或制裁之義務,且須親自履行,不得使用代理人。
- 經濟上從屬性:受僱人並不是為自己之營業勞動而是從屬於他人,為該他人之目的而勞動。
- 組織上從屬性:納入雇方生產組織體系,並與同僚間居於分工合作狀態等項特徵,與委任契約的受任人,以處理一定目的之事務,具有獨立之裁量權者迥然不同。
老闆娘,因不具備從屬性,往往不會被認定為員工
老闆娘雖在公司幫忙,但通常是老闆娘可以管員工,但老闆娘可以自己決定上、下班時間,也不用打卡記錄工時,也不太受先生(公司老闆)的指揮監督,所以人格從屬性程度甚低。
再以夫妻之間,老闆娘協助先生的事業,以社會通常觀念,會傾向認為是為了與先生共築未來而共同協力,並非是為先生提供勞務,不具經濟上的從屬性。
另外基於夫妻間同居共財的密切生活情誼,老闆娘投入先生事業的經營管理,符合夫妻共同經營事業維持生活的社會常情,老闆娘主觀上應是為了自己營業目的而勞動,難認具有勞雇關係的組織上從屬性。
再者,如果長期以來,老闆娘都沒有固定的報酬給付時間、方式、數額,就無法證明有約定工資報酬,因此縱使老闆娘對公司有提供勞務事實,但往往會被法官認為這是夫妻關係感情基礎所使然,不會認為已成立僱傭關係,既然不存在僱傭關係,就沒辦法請求給付工資。
幫先生的公司做牛做馬,該如何得到保障?
家族成員協助經營公司時,即使日常付出大量心力,但不易被認定為僱傭契約,因此無法請求工資報酬,如同前述。
不過基於私法自治,夫妻間仍可簽訂明確的契約,明定老闆娘的報酬數額或紅利的計算分配方式,日後如果先生不給付報酬或紅利,老闆娘就可以依契約來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