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要求員工一次排好半年特休假?已違反勞基法

2025-09-29

小美在一間公司工作滿兩年後,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8條的規定,享有10天特別休假。某天主管告訴她:「公司為了方便管理,所有員工必須在每年1月初,就一次把接下來半年(甚至一整年)的特休假日期全部排好,並送交人資部門核准,之後不得再更動。」

小美雖然心裡覺得不合理,但擔心得罪主管,只好勉強填上日期。然而她心裡納悶:難道勞工的特休假權利,真的能被公司要求「一次規劃完」嗎?

特休假的本質與立法目的

依《勞基法》第38條,勞工工作滿一定年資後享有特別休假,並規定「特別休假日期,由勞工排定,並提前通知雇主」。其立法目的,是保障勞工能自主安排休假,兼顧休息與家庭生活。

換言之,特休假的排定權在勞工,而非雇主,雇主僅能基於「業務上有重大困難」時,與勞工協商調整,而不是要求勞工在年初就被迫決定半年或一整年的假期。

雇主不能限制勞工必須預為排定特休日期

勞動部106年3月3日勞動條3字第1060047055號函釋:「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依其意願決定之。雇主可提醒或促請勞工排定休假,但不得限制勞工僅得一次預為排定或於排定於特定期日。至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特別休假日數,不論未休原因為何,雇主均應發給工資。」

勞動部以上函釋明確指出:雇主不得要求勞工於年初就一次排定全年或半年特休假,否則形同剝奪勞工依法享有的彈性安排權。若雇主基於業務需要,確實需掌握部分人力排班,可以和勞工協商,但不能一律強制。勞工於行使特休時,僅需「提前通知雇主」,並不需事先半年、一年全數固定。

特休假是勞工的重要權益,法律明確保障由勞工自主排定,不得由雇主以管理方便為由,強制要求半年或全年一次排完。因此,像案例中公司規定「半年內一次排定,且不得更改」,已屬違反勞基法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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