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也有中斷時效的效力

2022-11-17

消滅時效,可因「起訴」而中斷,不過向公所或法院聲請「調解」,也等同於起訴的效力而可以中斷時效。例如A、B於109年5月1日發生車禍,而B在111年4月30日向法院聲請調解,請求B賠償10萬元,因聲請調解時未逾侵權行為時效二年,有中斷時效的效力。

不過需要留意的是,因為調解需要雙方達成合意才能成立,若雙方無共識則無法達成和解,調解即不成立。而民法第133條規定:「時效因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而中斷者,若調解之聲請經撤回、被駁回、調解不成立或仲裁之請求經撤回、仲裁不能達成判斷時,視為不中斷。」調解若不成立,則時效視為不中斷。

所以聲請調解,宜於時間充裕(離時效屆至還很久)時使用,若已將屆時效,則建議以法院起訴方式為之,否則調解不成立時若已逾時效,也無法再起訴請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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