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書遺囑沒寫日期能有效嗎?外部資訊可補正日期嗎?
陳老太太生前想把名下的一間房子留給長年照顧她的小孫女,她親筆寫下一份遺囑,把全文與簽名都寫得清清楚楚,並到公證處請公證人進行認證,公證人依程序在文件上加蓋認證章,認證書上也明確寫着認證日期,但陳老太太在遺囑「正文」裡,卻忘記寫上「年、月、日」。
在她過世後,其他繼承人主張:遺囑沒有寫日期,依民法第1190條規定,自書遺囑顯然無效。
小孫女則主張:遺囑明明是在公證人面前作成,認證書上有完整日期,既然日期客觀可得確認,就應該認定有效。
自書遺囑是否合法?民法非常嚴格
民法第1190條規定:「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只要遺囑正文中沒有遺囑人「自己寫的日期」,原則上即構成要件欠缺。
外部資料能否補正日期?實務曾出現不同見解
在實務案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14號中(一審):法院認為遺囑缺少自書日期,形式欠缺重大,故判決遺囑無效。
但(二審)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6年度家上字第2號,則有不同見解:二審認為,自書遺囑雖未記明日期,但遺囑係於公證人面前作成,認證書具有清楚的認證日期、作成過程完整,已可「確定遺囑的作成時期」,因此應「採取較柔軟解釋」,認定遺囑有效。
二審的核心想法是:日期的功能是確認遺囑能力與判斷先後,若可藉由外部資訊明確識別遺囑作成日期,則不必僵硬要求遺囑人親自書寫。
最高法院:認證日期不能補正遺囑日期(最終見解)
案件上訴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於108年度台上字第444號判決 推翻二審見解,認為遺囑無效。
最高法院理由如下:自書遺囑必須由遺囑人親自記明日期,認證書上的日期是公證人代寫,並非遺囑內容(不是遺囑的一部分),自書遺囑欠缺日期,除非可從「遺囑正文」其他部分得知書寫日期,否則不能藉外部資料加以補正。
結論:自書遺囑欠缺日期,一律高度風險
✔ 日期必須由遺囑人親自書寫。
✔ 不能依公證人認證日期補救。
✔ 不能由家屬或其他人補寫。
✔ 除非遺囑「正文本身」能推算日期,否則一律無效。
因此,若要避免自書遺囑的形式瑕疵,最安全作法仍是採:公證遺囑(由公證人製作,形式最無爭議,但侵害特留分之遺囑,公證人可能不同意製作)、代筆遺囑(委任律師製作遺囑),避免因「漏寫日期」或其他誤寫缺失導致遺囑直接失效,也可的符增加遺囑係依法製作的證明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