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書遺囑沒有在文中寫到「遺囑」二字,是否影響效力?

2025-09-25

黃女士在生前,親自手寫一份文件,清楚記載自己身後財產的分配方式,例如哪些房地產、存款要交由哪位子女繼承,並在文件最後寫明日期,簽上自己的名字。

日後,黃女士過世,她的繼承人之間對於這份文件是否算「遺囑」產生爭議。其中一位繼承人主張:這份文件雖然有內容、簽名和日期,但標題沒有寫「遺囑」兩個字,所以應該是無效,不屬於自書遺囑。

只要符合自書遺囑的法律要件,即使文件沒有寫「遺囑」二字,依然有效 

民法第1190條規定:「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法律並沒有要求立遺囑人必須在文件寫上「遺囑」兩字,所以標題寫上「遺囑」二字,不屬於有效遺囑的構成要件。 

本例的黃女士已經在文件中:

  1. 清楚表達身後財產如何分配的意思表示。

  2. 親自手寫完成。

  3. 簽名並註明日期。

這些都符合民法第1190條自書遺囑的法定方式,真正重要的是,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親自書寫、簽名,並記載日期,以確認其真意 ,因此這份遺囑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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