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書遺囑雖有效,但證明力比代筆遺囑低:為何建議找律師協助立遺囑?

2025-12-07

陳爸爸年近七十,心裡早已想好,自己辛苦一輩子攢下的房子和存款,都希望由大兒子小成繼承。於是某天下午,他拿出紙筆,依照網路查到的資訊寫下一份自書遺囑,內容清楚、簽名、寫日期,形式上看似完全合法。

然而整個過程,只有父親和兒子兩人在場。陳爸爸過世後,其餘繼承人認為這份遺囑可疑,主張筆跡不像父親、可能被影響意志、甚至懷疑被偽造,因此提起訴訟。

儘管這份遺囑形式上「合法」,但是否真的能在法庭站得住腳,卻成為另一回事。

自書遺囑雖有效,但證明力比代筆遺囑低

依民法第1190條,自書遺囑只要:

  1. 全文由遺囑人親自書寫。
  2. 記明年、月、日。
  3. 親自簽名。

形式上就有效。但「有效」與「能否在爭訟裡站得住」完全是不同問題,被繼承人死亡後,自書遺囑常見的爭議包含:

  1. 筆跡是不是立遺囑人的?
  2. 有沒有被壓力、情緒、影響意志所寫?
  3. 遺囑當時的精神狀態能否立遺囑?
  4. 遺囑內容是否被修改或偽造?

而自書遺囑的最大問題是,通常只有遺囑人一個人的手寫文字、沒有證人、沒有旁證、沒有錄影,法院只能靠紙張本身判斷。

因此證明力遠低於:找律師寫的代筆遺囑,或由公證人所寫的公證遺囑。

遺囑筆跡鑑定不是想鑑就能鑑:還需要足夠「比對樣本」

很多民眾以為:「遺囑有寫字,那就送鑑定就好!」

實務上完全不是這麼簡單,筆跡鑑定必須要有 大量、足夠、可比對、不同時間點的筆跡作為樣本,例如:

  1. 遺囑人過去親筆寫的信件。
  2. 契約文件。
  3. 銀行留存簽名。
  4. 私人筆記。

單靠一張遺囑本身,鑑定機關往往「無法下確定結論」,法院也不能只憑感覺判斷筆跡。因此:自書遺囑若遇到繼承人質疑,勝敗可能取決於:是否能提出充足的遺囑人生前筆跡作比對。

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在遺囑爭議訴訟中,實務上的舉證責任分配如下:

主張遺囑有效者負「初步舉證責任」

也就是說,主張遺囑有效、希望依遺囑分配遺產的人,必須先證明:

  1. 遺囑確實存在。
  2. 遺囑符合民法第1190條要件。
  3. 由立遺囑人全文親筆書寫。
  4. 年月日親自書寫。
  5. 有簽名。

只要能先做到這一層,初步舉證算是完成。

主張遺囑無效者負「反證責任」

若其他繼承人認為遺囑無效,則必須提出反證,證明:

  1. 筆跡不是遺囑人(例如鑑定結果存疑或筆跡差異大)。
  2. 遺囑人被詐欺、脅迫。
  3. 遺囑人立遺囑時心智狀態有問題。
  4. 遺囑被篡改、增刪。
  5. 日期不符合、形式欠缺。

也就是:只要形式合法,主張無效者必須負責說明為何無效。

自書遺囑為何證明力低?

最大原因,通常在於:

  1. 沒有證人。
  2. 沒有錄影。
  3. 沒有第三者在場。
  4. 遺囑過程無法還原。
  5. 筆跡能否真正鑑定,往往存疑。

因此,即便形式合法,只要有繼承人質疑,訴訟風險非常高。此外,立遺囑人也可能不清楚民法第1190條所定的遺囑要件,因此立了一份法律上無效的遺囑,前功盡棄。

建議:想避免爭訟,應找律師協助立「代筆遺囑」

代筆遺囑(民法第1194條)有:

  1. 立遺囑人。

  2. 代筆人兼見證人。

  3. 兩名見證人。

由立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並由代筆人筆記後、對立遺囑人宣讀、講解並經立遺囑人認可後,在場4人各自簽名,程序完善。

其優點:

  • 遺囑過程有第三方在場。

  • 不易被質疑真偽。

  • 見證人可還原過程,可出庭作證。

  • 可配合錄影,證明真意。

  • 訴訟時證明力遠高於自書遺囑。

因此如果遺囑內容容易引發糾紛(例如只指定給一個子女),高度建議:找律師協助立代筆遺囑程序完整,未來較不易被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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