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偷拿存摺、印鑑章到銀行領錢,事後可向銀行求償嗎?

2023-04-01

情境一:甲老闆將公司帳戶的存摺、印鑑章都交給員工乙保管,員工乙擅自持存摺、印鑑章到銀行臨櫃提款200萬元,接著捲款潛逃,甲老闆可否事後跟銀行主張乙未獲其授權提款,要求銀行賠償200萬元?

情境二:甲老闆僅將公司帳戶的存摺給交員工乙保管,而印鑑章則由甲自己持有,但員工乙知悉印鑑章的形式,於是偽刻假印鑑章一枚,並持之到銀行臨櫃提款200萬元,接著捲款潛逃,甲老闆可否事後跟銀行主張乙係持偽造印章(且能舉證)提款,要求銀行賠償200萬元?

持有真正提款卡及密碼、真正存摺及印鑑章者,為準占有人,銀行所為之撥款具有清償效力

民法第310條第2款規定:「向第三人為清償,經其受領者,其效力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二、受領人係債權之準占有人者,以債務人不知其非債權人者為限,有清償之效力。」

民法第966條第1項規定:「財產權,不因物之占有而成立者,行使其財產權之人,為準占有人。」

存款戶與銀行之間的法律關係為「消費寄託關係」,復依消費寄託契約之約定條款之一,即包括銀行給付款項之條件,僅須「持真正提款卡及輸入正確密碼」或「真正存摺及印鑑章」時,即應付款,意即銀行是認卡、認存摺及印章而不認人。

而持有真正提款卡及密碼,或持有真正存摺及印鑑章之人,即為民法第310條第2款規定的「存款債權準占有人」,而銀行對於持有真正存摺正本、印鑑章之人撥付款項,即屬於「善意向準占有人清償」之情形,仍有清償效力。

這邊的「有清償效力」,係指銀行與存款戶之間。例如以情境一,員工乙雖然未得授權提款,但所拿的存摺、印鑑章都是真的,銀行因此撥款200萬元給乙,則甲的帳戶就確定少了200萬元,不得再向銀行為任何請求(已生清償效力,銀行不欠甲這個200萬元),甲僅能向乙請求賠償200萬元。

若持偽造之存摺或印鑑章,則不生清償效力

反之,若提款的人,其持有的存摺及印鑑章,至少有一個是偽造的(通常是偽造印鑑章),則不屬於存款債權的準占有人。

所以假如偽造印鑑章跟真的長一樣,使銀行無法分辨該印鑑章係屬偽造,因為提款人並非準占有人,依民法第310條第2款規定,銀行所為的撥款行為,對存款戶不生清償效力。

故情況二來說,因為乙是拿偽造的印鑑章(但甲必須舉證證明乙是持偽造的印章)去提款,乙並非存款債權準占有人, 銀行不得向甲主張已清償,所以甲是可以跟銀行要求賠償200萬元的。


》參考實務見解:最高法院73年度第1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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