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已陳明現居地址,法院僅向戶籍地寄存送達,是否合法?

2023-02-03

某甲並未居住於戶籍地,在其刑事一審開庭時,甲已向法官陳明自己的實際居住地,也記明筆錄,但法院在寄送判決書時,卻僅向甲的戶籍地送達。

因戶籍地無人居住,故以寄存送達處理,導致甲在未收到一審判決而未上訴的情況下,案件已然確定,當地檢署寄發執行通知書時,甲才發現此事,甲可否主張送達違法,向原審法院提起上訴呢?

若當事人有陳明實際居住地,法院僅向戶籍地為送達,其送達為不合法

若被告在審判程序中(偵查程序亦同),已陳明其現居住地址、未居住於戶籍地,或有指定送達之地址,法院固然仍向戶籍地為送達,但也應一併向被告陳報之地址為送達,若漏未為之,即難認送達合法。

所以縱使法院向戶籍地為寄存送達且有送達證書,但無從治癒漏未向現居住地送達之違法,仍屬違法送達,不生合法送達之效力。

若判決書未合法送達被告,則上訴期間自何時起算?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7092號刑事判決:「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係指經有合法之送達者而言,如該項判決並非合法送達,祇能以受送達人實際接受判決時為起算上訴期間之標準。又判決書送達於本人以外之人,如其人未經陳明為送達代收人,又非其他法定應受送達之人,不能視為送達於本人,從而本人之上訴期間,應以其本人實際收受判決之翌日起算。至『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項所明文規定;此項規定依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於刑事訴訟程序,亦在準用之列。其所稱『同居人』,係指與應受送達人居住在一處,且繼續的為共同生活者,方為相當。若僅同幢房屋居住,或住址雖在同一處所,但早已分戶,事實上各自生活者,縱有親屬關係,仍不能認係共同生活之同居人。」

最高法院28年度上字第8號刑事判例:「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係指經有合法之送達者而言,如該項判決並非合法送達,祇能以受送達人實際接受判決時為起算上訴期間之標準。」

由上開實務見解可知,未能合法送達之判決,係以當事人實際收到判決書時才能起算上訴期間,所以甲仍可向原審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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