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拒絕在筆錄上簽名,筆錄還有效嗎?
林先生因涉嫌傷害案件,被警察傳喚到派出所接受詢問。警方依程序進行筆錄,記載林先生的陳述與詢問過程。筆錄完成後,警方請他閱覽確認,但林先生覺得有些語句不是自己講的意思,拒絕簽名,並說:「我不要簽名,這筆錄我不承認!」後來檢察官依筆錄內容起訴林先生。
到了法院審理時,林先生辯稱:「我那份筆錄沒有簽名,應該不能當證據。」究竟筆錄未簽名,會不會導致筆錄喪失效力?
筆錄的製作與簽名程序
刑事訴訟法第41條規定:「訊問被告、自訴人、證人、鑑定人及通譯,應當場制作筆錄,記載下列事項:一、對於受訊問人之訊問及其陳述。二、證人、鑑定人或通譯如未具結者,其事由。三、訊問之年、月、日及處所。前項筆錄應向受訊問人朗讀或令其閱覽,詢以記載有無錯誤。受訊問人為被告者,在場之辯護人得協助其閱覽,並得對筆錄記載有無錯誤表示意見。受訊問人及在場之辯護人請求將記載增、刪、變更者,應將其陳述附記於筆錄。但附記辯護人之陳述,應使被告明瞭後為之。筆錄應命受訊問人緊接其記載之末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但受訊問人拒絕時,應附記其事由。」
本條第4項規定:「筆錄應命受訊問人緊接其記載之末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但受訊問人拒絕時,應附記其事由。」換言之,簽名是筆錄程序之一環,但並非效力成立的必要要件。
拒絕簽名是否影響筆錄效力?
答案是否定的。只要筆錄的製作過程合法,且內容真實無誤,即使被告拒絕簽名,筆錄仍然有效,仍可成為法院採用的證據。
筆錄的效力取決於程序是否合法及記載內容是否反映當時的真實陳述,而非受訊問人是否有簽名。若筆錄同步錄音錄影,或製作過程有辯護人在場,即可補強筆錄的真實性與證明力。因此,被告不簽名,不會使筆錄當然無效。
簽名的推定效力
雖然拒絕簽名不影響筆錄效力,但若被告在筆錄上簽名或按指印,法院通常會推定筆錄內容與被告陳述相符。
簽名的意義在於「確認內容正確」,但並不表示被告日後不能翻供。若被告認為筆錄有誤,仍可於審判中主張筆錄記載錯誤,並請法院勘驗錄音錄影資料核對。
換言之,簽名只是形式上的確認,並非內容真實的唯一依據。
錄音錄影為最終核對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第1、2項規定:「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筆錄內所載之被告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除有前項但書情形外,其不符之部分,不得作為證據。」
依現行刑事偵查程序,警察詢問與檢察官偵訊均應同步錄音或錄影。錄音錄影內容具有最高真實性,若筆錄與錄音錄影內容不符,法院會以錄音錄影為準。被告即使未簽名,只要錄音錄影可證筆錄確實反映其陳述內容,筆錄仍可被採為證據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