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生前無扶養能力,家屬可否請求扶養費之損害?

2024-03-10

甲是重度肢體障礙者,雖然年僅30歲,但沒有工作能力、不能自己維持生活,平時需要看護全日照顧,某日看護推著甲出門時,甲不幸遭違規車輛衝撞致死,甲的父母親,除了請求精神慰撫金的賠償外,可否主張甲對自己負扶養義務,因為甲不幸死亡,對肇事車主求償不能受甲扶養之扶養費損害?

負擔扶養義務者,須以「有扶養能力」為限

我們以理性客觀的角度思考,甲生前都需要別人照顧扶養了,顯然沒有扶養父母的能力,且父母也沒有受甲扶養的事實,若甲沒有不幸死亡,則甲的父母未來也不可能受到甲的扶養,所以按理來說,父母其實沒有扶養費的損害。

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1798號判例:「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民法第1116條之1、第1117條各定有明文。次按民法第1118條規定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依此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或負擔扶養義務之配偶)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固僅得減輕其義務,而不得免除之,惟此係指直系血親卑親屬(或負擔扶養義務之配偶)有能力負擔扶養義務而言,倘該直系血親卑親屬(或負擔扶養義務之配偶)並無扶養能力,自無該條規定之適用。」

由此判例意旨可知,受扶養權利人除了須符合民法得請求扶養的條件外,而負擔扶養義務者,也必須以「有扶養能力」為限

本案例的甲,本身就需要只人照顧扶養了,遑論有扶養父母的能力。甲生前既無扶養能力,父母自無從要求甲扶養,故父母既非甲生前繼續扶養之人,肇事車主不負扶養費的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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