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生前贈與財產給繼承人,繼承時不會因此減少遺產分配比例
陳爸爸一生勤儉持家,育有一子一女,陳爸爸在之前已經先贈與女兒現金兩百萬元及一間小套房。多年後,陳爸爸在遺囑中寫道:「我生前已給女兒財產,因此剩餘遺產由兒子一人繼承。」遺囑內容明確指定遺產全部由兒子繼承。
然而陳爸爸過世後,女兒仍主張自己依法有特留分權利,並向法院請求分配部分遺產。兒子則主張父親生前已給妹妹房子與現金,繼承時應該扣除,不該再分。
贈與與繼承是不同階段的法律行為
原則情形:生前贈與跟繼承無關
民法關於繼承的規定中,繼承的分配與被繼承人生前的贈與,原則上是分開計算的。被繼承人於生前贈與財產給某位繼承人,並不會自動使該繼承人在遺產分配時「少分一點」。
換言之,贈與是生前財產處分的行為,繼承是死亡後遺產分配的制度,所以被繼承人於生前對繼承人所為之贈與,不會影響日後的繼承權利。
例外情形:生前特種贈與,視為先分遺產
民法第1173條規定:「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依上開規定,被繼承人對繼承人以「結婚、分居、營業」為由贈與財產給繼承人,稱之為「生前特種贈與」,此三種原因的贈與,性質為遺產的預付,若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沒有其他交待,應從其得繼承比例中扣除,即為所謂的「歸扣」。
而特種贈與以外原因的贈與,則回歸前面所述的原則,不影響日後的繼承比例,若贈與原則是否屬於「結婚、分居、營業」而有爭議時,則須由主張應歸扣者負舉證責任(例如本例的兒子,主張女兒拿到的現金、套房是父親因結婚而贈與,依歸扣規定,女兒不能再分遺產),但如果無法證明,就視為一般贈與,無歸扣的適用。
特留分保障:防止被繼承人剝奪繼承權
根據《民法》第1223條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對遺產享有一定比例的特留分。即使被繼承人立遺囑偏向某位繼承人,其他繼承人仍有權要求特留分。
因此,本案中女兒雖然曾接受父親生前贈與,但該贈與與繼承分配是兩回事,她仍可依法主張特留分。遺囑中聲明「因生前已贈與女兒財產,遺產由兒子繼承」的條款,若侵害到女兒的特留分,法院仍會依法調整。
結論
被繼承人生前對繼承人的贈與,除非有明確約定或法律明定扣除,不會使該繼承人在繼承時所得份額變少。若立遺囑偏向特定繼承人,其他繼承人仍可依法請求特留分,以確保其最低繼承權不被剝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