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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先生晚上開車行經市區路口,因未依規定打方向燈變換車道,被巡邏警察攔查。員警鳴笛並舉牌示意他靠邊停車受檢,但張先生心想「只是小違規,應該沒什麼」,擔心被開罰單,便加速駛離現場。警方隨即以行車記錄器拍下車牌並通報追緝。
幾天後,張先生收到通知,除了原本未打方向燈的罰單外,竟又多了一張「拒絕停車稽查而逃逸」的罰單,金額達1萬元,駕照還被吊扣半年。他感到非常震驚:「我只是沒停車,怎麼會被罰這麼重?」
拒絕停車稽查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規範行為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違反本項規定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三萬元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
簡言之,只要駕駛人在違規後,警察要求停車受檢而拒絕配合、加速逃逸,就會依此條例加重處罰,這是為了防止駕駛人因心虛或想逃避責任,而造成更大交通危險。
如果駕駛人第一次拒檢逃逸,可處罰鍰1至3萬元並吊扣駕照六個月;若五年內再犯,直接處3萬元罰鍰,駕照吊扣一年,處罰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