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繳完遺產稅(或取得免稅證明)才發生繼承效力嗎?
甲父有配偶A及子女B、C、D共四人,甲父因病死亡後有留下不少遺產,但繼承人之間因為意見不合,導致遲遲未辦理遺產稅的申報及繳納,而甲父生前也有向別人借錢尚未清償完畢,債權人也找上繼承人索討欠款,A、B、C、D在繳完遺產稅之前,算是繼承到遺產及債務了嗎?還是要等繳完遺產稅才能繼承?
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即發生繼承效力
民法第1147條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民法第1148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依民法之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繼承就已發生,繼承人就已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義務,包含積極財產及消極債務,所以繼承的發生,與遺產稅是否繳納無涉。
繳清全部遺產稅前,無法辦理不動產的分割登記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第1項規定:「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贈與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贈與移轉登記。但依第四十一條規定,於事前申請該管稽徵機關核准發給同意移轉證明書,或經稽徵機關核發免稅證明書、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者,不在此限。」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之1規定:「繼承人為二人以上時,經部分繼承人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後,為辦理不動產之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得申請主管稽徵機關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該登記為公同共有之不動產,在全部應納款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遺產分割登記或就公同共有之不動產權利為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登記。」
民法第759條規定:「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不過遺產稅完納(若不用繳遺產稅也須取得免稅證明),與「不動產」的繼承登記有關,繼承而來的房屋、土地屬於不動產,依民法第759條之規定,必須「登記」後才能處分(移轉所有權、設定抵押權等),而遺產中不動產的登記,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至少要有繼承人繳納其應繼分比例的遺產稅,才能辦理繼承登記(公同共有),如果要分割遺產,則須繳清全部遺產稅後才能辦理分割或所有權移轉之登記登記;但如果不須繳納遺產稅,則不在此限,可持國稅局核發之免稅證明書,至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