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友幫忙換外幣,會不會構成銀行法的「地下匯兌」重罪?
小王因為工作與旅遊關係,經常往返日本、韓國,手上長期持有不少日幣與韓幣。親友準備出國時,常會問小王能不能直接跟他換一些外幣,小王就以當日匯率,收取新臺幣,交付手上的外幣,雙方都覺得方便。
某天,小王聽說「非銀行經營匯兌業務會被判三年以上重刑」,不禁開始擔心:這樣幫親友換外幣,會不會已經違反銀行法,變成地下匯兌?
銀行法所禁止的「匯兌業務」到底是什麼?親友間偶爾幫忙換外幣,會不會觸法?
法律規定
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同法第125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可以看出,非銀行經營匯兌業務,在刑度設計上屬於重罪,因此必須嚴格理解「匯兌業務」的真正內涵。
什麼是銀行法上的「匯兌業務」?
銀行法本身並未對「匯兌業務」下明確定義,但依照司法實務與主管機關見解,所謂匯兌業務,通常具有以下特徵:
非以現金直接交付為主
匯兌並非單純「一手交錢、一手交幣」,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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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經由現金實體輸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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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帳務、清算或對敲方式,在不同地點完成資金移轉。
涉及異地間資金收付或債權債務清算
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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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臺灣收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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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他地的分支機構或特定對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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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韓國或其他國家交付款項。
本質上是在「幫客戶完成跨地區的資金移轉」。
具備經常性與營業性(業務性)
實務上普遍認為:須以「經常性」為要件,始能稱為業務。如果只是基於特定人際關係、偶一為之,通常不會被評價為銀行法上的匯兌業務。
親友間幫忙換外幣,為什麼通常不構成地下匯兌?
回到前述案例,小王的行為具有以下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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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的是自己持有的現金外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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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親友 當面交付、當場換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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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跨地區清算、對敲或代為轉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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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非對不特定多數人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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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非以此作為長期、穩定的營利模式。
在這種情形下,小王的行為較接近私人間的外幣交換或買賣,而非銀行法所禁止的「匯兌業務」。
司法實務亦認為:如果只是基於特殊情誼關係偶一為之,並不具有經常性與業務性,通常不屬於違法的地下匯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