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當事人拜託證人「講好話」會犯罪嗎?刑法第172條之1最新規定解析

2025-11-15

過去實務上常見,訴訟當事人為了讓證人出庭作有利證詞,會私下拜託證人「幫個忙」,甚至給予「答謝費」。然而,自新訂定的刑法第172條之1於114年5月28日公布後,這種行為已被明確列為犯罪。只要涉及給予證人不正利益,不論證詞內容是否與事實相符,當事人與證人都可能被判刑。

刑法第172條之1規定:「對於證人、鑑定人、專家證人或通譯,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而約其不為證言、鑑定或傳譯,或約其為一定之證言、鑑定或傳譯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證人、鑑定人、專家證人或通譯就證言、鑑定或傳譯之事項,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利益者,亦同。」

什麼是「不正利益」?

除非法律另有規定,不論何人,於他人之案件,有擔任證人作證的義務。而證人出庭作證可依法領取證人的日費及旅費(雖然金額不多),但不論如何,任何人都不應該再以其他的利益,要求證人出庭或不出庭作證、要求其為特定內容之證言,如果給予證人其他的金錢或財物,即屬於不正利益。

不正利益不只包含金錢,也包括任何可使人獲得利益的行為,例如:

  1. 現金、禮券
  2. 貴重禮品
  3. 代償債務
  4. 幫忙找工作、提供住宿
  5. 其他具有經濟價值的交換
當事人拜託證人「講有利證詞」是否觸犯本罪?

如果有給或承諾給「不正利益」:將會觸犯本罪。

例如:

  1. 當事人給證人 5000 元,請他出庭幫忙作證
  2. 當事人承諾:「你幫我說實話,我送你一台手機」
  3. 當事人傳訊息表示願意支付車馬費以外的額外費用,請證人提供某種證詞

以上皆屬「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會成立犯罪。本罪不在意證人所述是否為事實,只要以利益交換證言,即使證人說的是「真的」,仍然犯罪。

只是「口頭請託」沒有給任何利益:不會

刑法第172條之1處罰的構成要件包含:行求、期約、交付「不正利益」。

所以:

如果當事人只是單純拜託證人如實陳述 ,沒有提供或承諾任何利益 ,則不違法,因為本罪並不禁止「請求證人配合出庭」,只禁止「以利益交換證言」。

本條規定目的在確保證詞的自主性與法院的公信力,因此不論證詞真假,只要存在利益交換,就屬犯罪。若當事人需要證人出庭,只能依法請託,千萬不要給額外酬謝或承諾任何好處。 

「行求」與「期約」不以實際給錢為必要,只要提出要給錢就犯罪

刑法第172條之1屬於行為犯,也就是只要行為本身發生,就已經構成犯罪,而不以實際收到金錢或其他利益為必要。

本罪的構成方式包含三種:行求、期約、交付不正利益。

其中:

  • 行求:指主動請託、要求證人接受利益,換取特定證言的行為。期約:指雙方達成「將來會給予
  • 利益」的合意,即使尚未交付。
  • 交付:實際給出金錢或其他好處。

也就是說,只要當事人提出「如果你幫我這樣講,我會給你××」的提議,不論證人有沒有答應、也沒有收到任何東西,都已構成本罪。

例如:

  1. 當事人對證人說:「你到時候幫我證明我沒有打他,我事後包個紅包給你。」已構成行求不正利益罪。
  2. 雙方說好庭後再給5000元,但尚未給付。已構成期約不正利益罪。

本罪的成立,檢察官不不需要證明金錢已到手,只要證明曾有提出利益交換,就足以成立犯罪。這也是立法目的:避免證言受到不當影響,確保司法程序的公正性。

證人收受好處也會犯罪 

本條第2項明文規定,證人要求、答應或收受不正利益也構成犯罪。

例如:

  1. 證人說:「你給我8000元我就出庭證明你不在現場。」
  2. 證人收下當事人的禮券後去作證

不論證詞真假,證人本身即構成犯罪,若證人因收受利益而說謊,還可能另外構成偽證罪(刑法第168條),法律責任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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