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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決確定後,勝訴一方如果要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需要提出判決的「確定證明書」,如果是需要到戶政事務所或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者,也一樣需要判決的「確定證明書」。
在判決確定後,法院會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但法院往往不會在判決確定後立即核發,等待一、二個月以上才收到確定證明書是常態,甚至沒有核發確定證明書也是有可能的。
可主動具狀向法院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
民事訴訟法第399條規定:「當事人得聲請法院,付與判決確定證明書。判決確定證明書,由第一審法院付與之。但卷宗在上級法院者,由上級法院付與之。判決確定證明書,應於聲請後七日內付與之。前三項之規定,於裁定確定證明書準用之。」
判決確定後,當事人如果想要快點取得確定證明書,可以主動具狀向法院提出聲請(書狀格式範例如文末下載連結),法院依法須於聲請後的七日內核發,所以速度會比等待法院依職權核發要快許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