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領了無血緣關係的小孩,還可以反悔推翻嗎?

2021-03-03

實務上常發生以下這種事情,某女未婚生子,而該子父不詳,小孩戶籍資料並無父親姓名,該女之後又與其他男人交往並結婚,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時,戶政人員向男方詢問:「這個小孩的爸爸是你嗎?」男方一時不察說對(或女方要求這麼說),戶政人員就以「認領」將小孩的生父登記為該男。

但該男之後越想越不對勁,小孩就不是我親生的啊,現在戶籍資料顯示我是這小孩的生父,那我不是要負扶養義務了?這小孩不就可以繼承我的遺產?但已經登記了,也沒辦法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將父子關係塗銷,該怎麼辦?

可提出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

民法第1070條規定:「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不得撤銷其認領。但有事實足認其非生父者,不在此限。」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1908號判例:「因認領而發生婚生子女之效力,須被認領人與認領人間具有真實之血緣關係,否則其認領為無效,此時利害關係人均得提起認領無效之訴。」

如果父親與戶籍上的小孩之間,並無真實的血緣關係,如果有事證足證認領人非生父,基於客觀事實主義,應許撤銷認領(訴訟原告為父親、被告為小孩)。法律上的父親,可以先帶著小孩至醫院做親子血緣關係(DNA)鑑定,現在DNA親子關係鑑定的準確率已達99.8%~99.99%,取得鑑定報告後,父親可行使「撤銷認領」的權利,在法院的訴訟類型,係提出「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即是說服法院的有力依據。

那如果無法取得親子關係的鑑定報告呢?這時就需要蒐證,取得其他的間接證據,例如找找有無知情的證人,另可參考文末「拒絕DNA鑑定」之文章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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