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罪的成立,必須「積極證明」告訴人有虛構事實之行為

2024-04-21

甲接受乙的招攬投資危老房屋重建的生意,甲依照乙的指示,將投資款存入丙的銀行帳戶,而甲前幾月有拿到分紅,但後來不但領不到分紅,投資款的用途、去向也不明確,甲懷疑遭到乙、丙詐欺,但甲除了懷疑之外也沒有具體的證據,甲擔心提告之後如果不起訴,會不會構成誣告?

誣告罪的成立,以「虛構事實誣控他人」為必要

刑法第169條第1項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謂「誣告」,係指反於真實之事實而為申告之行為,意即申告的內容必須為虛構,雖然不必以全部虛構為必要,部分虛構也可以構成誣告罪。但必須有積極證據足以證明申告的內容為虛構,雖然告訴人不能證明犯罪事實的存在而不起訴,但被告也沒有證據能證告訴人刻意虛構事實申告的話,就不能認為告訴人為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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