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開庭時,一方不到場,該如何處理?

2025-01-23

甲跟乙借了30萬元未還,屢經催討未果後,乙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獲准,但甲於20日內向法院聲明異議,法院先安排調解期日通知雙方到法院調解,但乙遵期抵達法院調解後,甲又沒有到場致調解不成立,此時乙擔心日後法官開庭時,如果甲又不來出庭該怎麼辦?

調解程序,一方未到場就無法進行

調解的成立,就是所謂的「和解」,需要雙方均親自或委任代理人到場、意見達成一致為必要,如果有一方不到場,那當然無法成立調解。

調解一方未到場時,到場當事人可以選擇請法院再定期日續調並通知對方再來調解,但如果預期下次對方也不會來的話,到場當事人也可以選擇不再調解,請法院作成調解不成立的結果,並移由法官續行審理。

法官開庭,一方不到場,仍可調查審理及裁判

法官的開庭、裁判則不同,之所以要走到法官裁判的階段,勢必是兩造意見不一致而無法協商,甚至是一方遲不出面,不得不請法官做出有強制力、拘束力的裁判。

因此當案件走到法官開庭的階段,縱使對方不到場,法官亦可依法繼續審理(如一造辯論判決)並作出判決,而且此種情形通常對到場當事人較為有利,因此不到場的一方自己放棄了向法官陳述意見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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