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就結案,已繳的訴訟裁判費可以全退嗎?以1000萬元分割遺產事件為例

2026-02-06

王爸爸過世後,留下價值約3000萬元的遺產,包含不動產與存款。三名子女對遺產如何分配意見不一,其中長子決定向法院提起分割遺產訴訟。起訴時,長子依照法院通知,按其應繼分比例三分之一計算,核定訴訟標的價額1000萬元,先行繳納全額訴訟裁判費11萬8500元。

案件進入法院後,依家事事件法規定,法院先安排調解程序。沒想到,在法官與調解委員的協助下,三名兄弟姊妹就達成共識,案件在調解階段即告成立,完全沒有進入訴訟審理程序。

這時,長子提出一個疑問:「我明明沒有用到法院的審判程序,為什麼裁判費只能退三分之二?剩下那一筆,法院也沒有『審』到案子,合理嗎?」

問題核心:調解成立後,裁判費怎麼退?

依家事事件法第30條第4項規定:「調解成立者,原當事人得於調解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但實務上會遇到一個特殊狀況:原告起訴時,就已繳清「全額訴訟裁判費」,或法院一開始就命補繳至「裁判訴訟費用標準」,結果案件卻在「強制調解階段」就成立,完全沒有進入審判,那麼,關於「訴訟階段裁判費」,到底是:

  • 只能退三分之二?
  • 還是可以「全額退還」?
裁判費差多少?先看金額對比

以「訴訟標的價額1000萬元」為例:

  • 調解裁判費:5000 元
  • 訴訟裁判費:118500元

兩者相差超過11萬元,也因此,裁判費能否退「全部」或「部分」,對當事人影響非常大,如果只退訴訟裁判費三分之二,則原告會在沒有使用到法院訴訟服務的情形下,損失39500元。

避免當事人「沒用到審判,卻要付審判費」的不合理結果 

曾有法院的舊見解(已被推翻)

過去,部分法院認為:

只要「裁判費已經繳納」,即便案件在調解階段就成立,仍一律適用家事事件法第30條第4項,只能退三分之二。

但這樣的見解,已經被最高法院明確否定。

最高法院的關鍵見解(109年度台抗字第1082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指出,必須回到一個根本原則來看:審判程序採「有償主義」,也就是說:當事人繳裁判費,是因為「實際使用國家審判資源」。

最高法院的重點理由整理如下:

  • 家事事件的調解前置主義:分割遺產屬於家事事件法第23條規定的「強制調解事件」,在調解不成立前,法院根本不能進入審判程序。
  • 未使用審判程序,就不應收取審判費。
  • 若案件因調解成立而終結,當事人「從頭到尾都沒有實質利用審判制度」,裁判費徵收失去正當性。
  • 既然沒有啟動審判程序,原本預繳的「訴訟裁判費」就失去收取的基礎。
  • 正確的退費方式,調解聲請費:退還三分之二,預納的訴訟裁判費則應全額退還。

最高法院並明確指出,原法院僅退訴訟裁判費三分之二、駁回當事人請求的作法,屬於適用法規錯誤,應予廢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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