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過失」之原因自由行為

2021-08-25

某甲為精神病患,但沒有病識感,長期拒絕服藥,最終導致心神喪失產生攻擊性,某日在路上隨機殺人後被捕,經醫生鑑定後,鑑定報告認為甲於殺人時已處於心神喪失之狀況,無法辨識其行為違法,也欠缺自我控制的能力。

依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如果犯罪時處於心神喪失狀態而無控制自我行為能力者,不罰。但同條第3項規定:「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為例外可處罰之規定,稱之為「原因自由行為」。

要論以原因自由行為,須行為人可「預見」自陷於心神喪失狀態下,有犯罪之可能性

雖然過失亦可構成原因自由行為,但如果精神病患無病識感,初次痛飲、初次吸毒的行為人,未必能預見自己到時候會心神喪失的狀況,或因此有犯罪的較高度可能性,亦不足以認定其構成「過失」之原因自由行為。

》參考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6368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十九條第三項之原因自由行為,係指行為人在精神、心智正常,具備完全責任能力時,本即有犯罪故意,並為利用以之犯罪,故意使自己陷入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狀態,而於辨識行為違法之能力與依辨識而行為之自我控制能力欠缺或顯著降低,已不具備完全責任能力之際,實行該犯罪行為;或已有犯罪故意後,偶因過失陷入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狀態時,果為該犯罪;甚或無犯罪故意,但對客觀上應注意並能注意或可能預見之犯罪,主觀上卻疏未注意或確信其不發生,嗣於故意或因有認識、無認識之過失,自陷於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狀態之際,發生該犯罪行為者,俱屬之。故原因自由行為之行為人,在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之原因行為時,既對構成犯罪之事實,具有故意或能預見其發生,即有不自陷於精神障礙、心智缺陷狀態及不為犯罪之期待可能性,竟仍基於犯罪之故意,或對應注意並能注意,或能預見之犯罪事實,於故意或因過失等可歸責於行為人之原因,自陷於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狀態,致發生犯罪行為者,自應與精神、心智正常狀態下之犯罪行為同其處罰。是原因自由行為之行為人,於精神、心智狀態正常之原因行為階段,即須對犯罪事實具有故意或應注意並能注意或可得預見,始符合犯罪行為人須於行為時具有責任能力方加以處罰之原則。」


如有委任律師的需求,歡迎聯絡我們預約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