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遺囑禁止分割遺產」與「遺產不分割協議」之效力

2019-09-13

繼承人為複數時,繼承發生時遺產為公同共有狀態,而共有關係就是最沒效率的使用方式,在管理或處分上,對繼承人是很不便的,所以民法第1164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如果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則不在此限。而意定的遺產禁止分割有「遺囑禁止分割」及「繼承人間不分割協議」二種。

遺產禁止分割之效力

被繼承人可以以遺囑禁止分割遺產,此為尊重立遺囑人意思的展現,但法律的立意是傾向於消滅共有關係的,所以民法第1165條第2項規定遺囑禁止分割的效力以十年為限,若遺囑年限超過十年,則超過部分失其效力

  • 若遺囑禁止分割,繼承人不遵守,全體仍決定分割,效力為何?

學者認為若被繼承人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此時應以繼承人全體之意思為優先,理由就是解除共有關係可促進物的利用。反之,若被繼承人有指定遺囑執行人,代表被繼承人不欲遺產分割之意思十分強烈,應尊重其意思。

繼承人訂定不分割契約之效力

基於契約自由原則,繼承人間自然可以經過全體同意訂定遺產不分割契約,繼承人須受其拘束。

但遺產不分割契約的期間超過十年時,該如何解釋?法律對此並未規定,通說認為應類推適用民法第1165條第2項規定,同樣以十年為限。因為共有就是沒效率的財產利用型態,遺囑禁止分割已有十年之期限,所以當事人自行訂定的不分割契約也該受十年限制,於超過十年部分為無效,十年以內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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