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他人轉讓、販賣毒品於己,是否構成教唆犯?

2022-12-04

轉讓毒品的罪刑已經不輕,而販賣毒品更是重刑伺候。不論是日常買賣或是非法違禁物的交易,勢必有「需求」才會有「供給」,一定是有人要買毒品,才會有人要賣,所以買賣關係至少要有兩個人才行。

而我請別人賣毒品給我,使原本一個沒有要販賣毒品的人做了販毒的事,我會成立販賣毒品罪的教唆犯嗎?或是會成立共同正犯嗎?

轉讓、販賣毒品為對向犯,買方並無成立教唆犯、共同正犯的可能

所謂的「對向犯」,係指二個或二個以上之行為人,彼此相互對立之意思經合致而成立之犯罪。而對向犯之行為者各有其目的,各就其行為負責,彼此間並無所謂犯意之聯絡,不會成立共同正犯或教唆犯。

所以請別人轉讓或賣毒品給我,並不會因此變成教唆犯或共同正犯。但持有第一、二級毒品仍有刑事責任,或持有第三、四級毒品純質淨重達5公克以上,仍有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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