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定之每月扶養費金額,是否可超過聲請人請求金額?

2022-09-28

離婚夫妻,當一方不付小孩扶養費時,主要照顧小孩的他方可以向法院提出「給付扶養費」的聲請,請法院酌定每月應給付扶養費的數額。

這種請求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的事件,法院就給付方法、金額自有裁量權,得就父母的經濟能力、小孩需要、當地消費支出等因素,決定每月應負擔扶養費的數額。不過法院裁定的金額,是否受當事人主張金額的拘束?

【例如】A母向法院提起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之聲請,請求B父每月給付小孩扶養費8000元。法院若認為小孩每月必要扶養費不止8000元,可以裁定更高的金額嗎?例如裁定B父每月應給付小孩扶養費9000元?

聲明額度拘束說(不可超過當事人請求金額)

家事事件法第9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請求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或贍養費,應於準備書狀或於筆錄載明下列各款事項:一、請求之金額、期間及給付方法。」

雖然給付扶養費事件屬非訟事件,但並非均可毫無限制得適當聲明無拘束性的非訟法理。本條既然已規定聲請人一開始就要表明「請求金額」,法院應尊重當事人請求金額,且具有聲明明確性、集中攻防、避免突襲的程序上意義。

倘法官認為聲請人請求金額過低,得向雙方當事人闡明得予調整請求金額、並讓雙方表示意見,若聲請人仍未為調整請求金額時,法院僅能以其聲明之金額裁判,不得逾其請求金額。

聲請額度不拘束說(可以超過當事人請求金額)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簡抗字第4號民事裁定:「至第一百零七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條第一項規定,法院命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不受聲請人聲明之拘束者,僅以定其給付扶養費之方法(含扶養之程度)為限。其餘如父母雙方之負擔或分擔、應給付扶養費之起迄期間等項,仍應以當事人之聲明為據。是法院為確保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固得命給付超過聲請人請求金額;惟其請求金額如超過法院命給付者,即應於主文諭知駁回該超過部分之請求,以明確裁定所生效力之範圍。」

實務採不拘束說,關於扶養費的金額,法院於裁定時不受聲請人請求金額的拘束,可以酌定超過請求金額的數額。不過父母間的負擔比例、應給付扶養費的起迄期間,則不得超過聲請人請求範圍。

此外,代墊扶養費、履行給付扶養費協議的事件,則因請求的處分性不同,則不宜與請求酌定扶養費事件為同一標準,法院裁判金額不得逾聲請人請求金額。


如有委任律師的需求,歡迎聯絡我們預約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