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在監察委員約談時說謊,不會成立偽證罪

2022-09-25

監察委員調查公務機關、公務人員違失時,亦可約詢相關人士作證,若證人在監察委員面前故意說謊,誤導調查方向,該證人是否會成立刑法的偽證罪呢?

監察權與司法權不同,且監委約詢作證並無具結之規定,沒有成立偽證罪的空間

刑法第168條規定:「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法條的規定就可以知道,偽證罪成立的前提,必須是在「有審判權者(例如法官)」或「檢察官」前作證,且有「具結」發誓說實話者,再故意說跟案情有關事實的謊話,才會構成偽證罪。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557號刑事判決:「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偽證罪之成立,以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對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之陳述為要件,其立法目的在保護司法權之正確行使,監察院對公務員是否違法失職進行調查,係監察權之行使,非屬司法權之範疇,且被告於監察委員調查時,並未以證人之身分供前或供後具結,縱所述與前開採購規定不符,亦不構成偽證罪。」

而且從前揭實務見解也明白可知,監察權、司法權是不同的,偽證罪成立的範圍都限於在司法權的範疇,而且必須具結,但監察委員兩者都沒有,所以證人對監委說謊,是不會成立偽證罪的。


如有委任律師的需求,歡迎聯絡我們預約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