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法律初學者快速認識公然侮辱、誹謗罪

2019-11-28

聽到別人講自己壞話,或被別人出言不遜,心裡總會覺得不舒服,被別人聽到的話也會覺得難堪、沒面子。可能會有個疑問,那我可不可以告他呢!?而提告,要告啥?最先聯想到的就是公然侮辱罪或誹謗罪了,不過這兩個犯罪,都有相對應的構成要件,而且使用的時機也不同,未必容易成立喔。 

公然侮辱及誹謗之適用區別

身為一個人,每人都有最基本的名譽(人格)。而給予他人非人的評價、為嘲弄或謾罵之輕蔑表示,例如罵豬狗不如、畜生、廢物、(三字經)等,屬於「侮辱」。

而人隨著年齡的增長,會逐漸建立自己的名譽(社會評價)。而以敗德之事去攻擊一個人,會使他的社會評價有下降危險,例如說某某人外遇等,屬於「誹謗」。

【區別】所以看出區別了嗎?侮辱是單純的謾罵、沒有傳述事實;而誹謗與謾罵無關,針對傳述事實(故事、過程)的行為

公然侮辱罪的重要條件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公然:「流動場所」、「聽聞者三人以上之密閉空間(所以加上行為人和被害人,要有五個人)」。
  • 侮辱:依照一般社會通念,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有輕蔑他人、使人難堪之詞(但仍應達到貶損人格之程度)。

誹謗罪的重要條件

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 意圖散布於眾:向不特定人或多數人散布;或主觀上所意欲及認知到可能的傳播範圍為多數人。
  • 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捏造敗德事實、洩漏他人不堪隱私。

【能證明為真實不罰,要證明到什麼程度?】只要有相當理由(有所依據、有所查證等,差不多有50%可能屬實,就很足夠了)的程度認為自己講的是真的,就認為不具誹謗故意。

【私德、與公益無關?】這個標準是因人而異的,例如公務員上酒家、公眾人物嫖妓,會被認為非私德;但一般人上酒家、嫖妓,就會被認為純屬私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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