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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與乙原本是舊識。某日,乙向甲購買 5 支三級毒品「彩虹菸」,雙方談妥價格為新台幣 4,000 元。但乙當下手邊沒有現金,甲基於過往交情,答應讓乙先「賒帳」,並當場把彩虹菸交給乙,約好日後再收錢。
沒想到,隔天乙就被警方查獲持有彩虹菸,並在偵訊時供稱毒品是向甲取得,且尚未付款。檢警依此訊息將甲查緝到案,甲是否構成法定刑度7年起跳的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朋友先欠著錢拿毒品,算不算販賣毒品罪?
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798號刑事判決:「刑法上犯罪類型為『販賣』者之既、未遂,以買賣之標的物已否交付為區分標準;如僅就買賣之內容意思表示一致,而尚未交付標的物時,應論以販賣未遂。」
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3760號刑事判決:「刑事上販賣罪之完成,與民事上買賣契約之成立,二者之概念尚有不同。在民事上,買賣雙方就買賣標的物與價金等買賣要件之意思表示一致,其買賣契約固已成立。然刑事上之販賣行為,則須以營利為目的,將標的物販入或賣出,有一於此,其犯罪行為始為完成,苟行為人尚未將標的物販入或賣出,即難謂其販賣行為已屬完成。而所謂賣出,自應以標的物已否交付為斷,苟標的物已交付,縱買賣價金尚未給付,仍應論以販賣既遂罪;反之,如標的物尚未交付,縱行為人已收受價金,仍難謂其販賣行為已屬完成。」
在毒品交易中,若雙方已就買賣之內容達成合致,販毒者並已交付毒品者,即應認已達於販賣毒品之既遂;至購毒者嗣後有無退還毒品、販毒者有無收取價金,要非所問,均不影響販賣毒品既遂罪之成立。
因此本案的甲、乙既然已經達成買賣毒品的合意,而販賣毒品的既遂又是以「毒品交付」為基準,當甲已將毒品交付給乙時,就已成立販賣第三級毒品既遂罪,乙雖然尚未給付款項,不影響既遂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