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家給付之遲延利息,是否應課營業稅?

2022-05-12

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655號判決:「因買受人遲延付款而加收按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依民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以支付金錢為標的之債務若有遲延情事,債務人恆按遲延期間之長短,損失相當於法定利率之利益,亦即法律擬定債權人最低限度之損害額;但如約定利率較高者,則按約定利率計算。遲延提出對待給付,所支付之法定遲延利息的損害賠償,實則並不屬於對價的部分,因為其費用支出並非基於給付交換關係,更非基於有意之消費而支付,乃是由於遲延提出對待給付的關係,因遲延履行造成損害,故不屬於銷售貨物或勞務之代價的一部分,自不應計入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規定之銷售額課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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