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房、賣地要通知優購權人,是簽約後再說,還是沒找到買家前就要講?

2026-04-15

老張與兄弟共有一塊土地,最近阿強想向老張買下他的持分,雙方正在議價。老張聽說法律規定「共有人賣地,其他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他開始煩惱:我是不是現在就要先寫信問兄弟們要不要買?萬一我現在問了,他們說要買,但後來阿強出的價格更高怎麼辦?還是等我跟阿強簽完約,確定好價錢再跟兄弟們說呢?

建物出賣:條件確定後才具備通知基礎

當建物所有人(屋主)準備出賣房屋時,如果基地所有權人(地主)有優先購買權(依民法第426條之2及土地法第104條),通知的關鍵在於「同樣條件」:

必須先有「買賣契約」存在

法律規定優購權是按「同樣條件」行使。這意味著如果賣方還沒跟買家談妥具體的總價、付款方式、交屋期限等條件,根本無法提供一個具體的內容供地主比照。

通知的法理

優購權人行使權利,是要求賣方按照「他與第三人談好的條件」補訂契約。因此,如果賣方連買家都還沒找到,或者條件還在變動,優購權人就沒有行使權利的基礎。

效力提醒

如果屋主沒通知地主就直接過戶給買方,地主是可以主張該登記對其無效,甚至要求撤銷登記的(具物權效力)。

土地持分出賣:以「同一價格」為核心義務

在土地共有的情況下,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共有人要賣掉自己的持分給外人時,他共有人享有優購權:

簽約後通知才是盡責

出賣人必須將他與「買方訂立的買賣契約條件」通知其他共有人。如果只說「我要賣地」卻沒講清楚多少錢、怎麼付,這在法律上不算是已經盡到了通知義務。

權利性質的差異

要注意的是,這類共有人之間的優購權通常僅具「債權效力」。也就是說,如果老張沒通知兄弟就過戶給阿強,兄弟們雖然不能直接把土地拿回來,但可以向老張請求損害賠償。

關鍵結論:先談好,再通知

不論是建物買賣還是土地持分處分,法律實務的見解非常一致:應在與買方簽約後(即確定具體交易條件後),才產生通知優購權人的義務。

賣方無須在尚未找到買家前就逐一告知。正確的作業程序是:先與潛在買家達成協議並完成簽約,再將整份契約的條件通知優購權人。

若優購權人在法定期限內未表示要以同樣條件購買,賣方即可安心與原買家完成過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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