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蹤騷擾保護令如何聲請?聲請條件為何?

2025-08-01

甲男、乙女二人是公司同事,甲男愛慕乙女,常常在下班後傳訊息給乙女,但乙女對甲男實在不感興趣,因此拒絕甲男的追求,但甲男還不死心,還是一直傳訊息要求約會,還會突然送禮物、尾隨乙女。

乙女於是報警處理,經警方調查,認為甲男有不當的跟蹤騷擾行為,因此核發書面告械給甲男,結果甲男還是不死亡,沒有停止其追求行為,乙女於是向法院聲請核發「跟蹤騷擾保護令」。

跟蹤騷擾保護令的聲請條件及注意事項

如同遭受家庭暴力的被害人可以向法院聲請核發保護令一樣,所謂遭受他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跟蹤駛擾被害人,可以向法院聲請核發「跟蹤騷擾保護令」,禁止加害人再為跟蹤騷擾行為,若仍違反,可以用刑罰加以處罰。

書面告誡先行,嗣後又被騷擾,才能聲請保護令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5條第1項規定:「行為人經警察機關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為書面告誡後二年內,再為跟蹤騷擾行為者,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配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

被跟蹤騷擾的被害人,無法直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而是須先向警方報案,警方對加害人核發書面告誡後,如果二年內又遭到同一人為跟蹤騷擾,才能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保護令的種類?

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法院審理後,若認加害人有跟蹤騷擾行為者,可核發以下一款或數款事項的保護令:

  1. 禁止加害人再為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1項各款跟蹤騷擾行為之一。 
  2. 命加害人遠離特定場所一定距離(遠離被害人住處、學校、工作場所等)。
  3. 禁止加害人查閱被害人的戶籍資料。
  4. 命令加害人須接受輔導課程。
  5. 其他防止加害人再犯的必要措施。

保護令的有效期限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3條第1、2、4項規定:「保護令有效期間最長為二年,自核發時起生效。保護令有效期間屆滿前,法院得依被害人或第五條第一項後段規定聲請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撤銷、變更或延長之;保護令有效期間之延長,每次不得超過二年。被害人或第五條第一項後段規定聲請權人聲請變更或延長保護令,於法院裁定前,原保護令不失其效力。檢察官及警察機關依前項規定聲請延長保護令,亦同。」

保護令的有效期限最長2年,所以法官可於2年的範圍內自己設定保護令的有效期限。而保護令期限屆滿前,被害人可以向法聲請延長,而法院於審理延長聲請期間,法護令暫不失效,以避免空窗期。

違反保護令的處罰?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9條規定:「違反法院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為之保護令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院核發保護令後,加害人在保護令有效期間,違反保護令所命事項者,應負刑事責任(例如再次死纏爛打要求約會),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罰金等處罰,不過如果只是單純違反其他防止加害人再犯的必要措施,則例外沒有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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