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主逾期不去驗車,會有何處罰?
車齡達五年的車輛,應於指定日期前後一個月內辦理定期檢驗,監理站會寄發通知書(或簡訊、電子郵件)通知車主於期限內辦理定期檢驗(俗稱驗車),如果車主逾期未驗車,會受到何種處罰?
各類車輛的定期檢驗頻率、時間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44條第1項、第2項規定:「領有牌照之各類車輛,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定期檢驗:一、自用小客車、自用小客貨兩用車或大型重型機車,出廠年份未滿五年者,免予定期檢驗;五年以上未滿十年者,每年至少檢驗一次;十年以上者每年至少檢驗二次。二、租賃期一年以上租賃自用小客車或租賃自用小客貨兩用車,出廠年份未滿三年者免予定期檢驗;三年以上未滿六年者,每年至少檢驗一次;六年以上者每年至少檢驗二次。三、出廠年份逾十年之營業大客車或高壓罐槽車,每年至少檢驗三次。四、使用液化石油氣、壓縮天然氣為燃料之車輛、幼童專用車、其他自用車或其他營業車,出廠年份未滿五年者,每年至少檢驗一次;五年以上者每年至少檢驗二次。五、拖車每年至少定期檢驗一次。辦理前項定期檢驗者,應於指定日期前後一個月內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檢驗。但逾十年之營業大客車或高壓罐槽車,應於指定日期前一個月內為之。」
自用小客車、小客貨車、大型重型機車
出廠未滿5年:不用驗車
出廠滿5年未滿10年:每年驗一次
出廠滿10年以上:每年驗兩次
長期租賃(租期超過一年)的自用小客車、小客貨車
- 出廠未滿3年:不用驗車
- 出廠滿3年未滿6年:每年驗一次
- 出廠滿6年以上:每年驗兩次
出廠超過10年的營業大客車、高壓罐槽車
- 每年驗三次
使用氣體燃料(液化石油氣或壓縮天然氣)、幼童專車、其他自用或營業車輛
- 出廠未滿5年:每年驗一次
- 出廠滿5年以上:每年驗兩次
拖車
- 每年驗一次
驗車時間
- 一般車輛:須在監理機關指定日期的前後一個月內完成驗車。
- 出廠超過10年的營業大客車或高壓罐槽車:只能在指定日期前一個月內驗車。
沒有按時去驗車(定期或臨時檢驗),有何處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汽車不依限期參加定期檢驗或臨時檢驗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逾期一個月以上者並吊扣其牌照,至檢驗合格後發還,逾期六個月以上者,註銷其牌照。」
未依限期驗車者
處900元至1800元罰鍰。
超過一個月還沒驗車
吊扣車牌(不能上路),等到去驗車合格後,才會還你車牌。
超過六個月還沒驗
註銷車牌(等於報廢,不能再上路)。
驗車沒過怎麼辦?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7條 第2項規定:「經檢驗不合格之汽車,於一個月內仍未修復並申請覆驗,或覆驗仍不合格者,吊扣其牌照。」
驗車不合格後,一個月內沒修好也沒申請複驗
吊扣車牌(不能上路),等到去驗車合格後,才會還你車牌。
有去複驗,但還是不合格
吊扣車牌(不能上路),等到去驗車合格後,才會還你車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