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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民眾以為「方向燈至少要打3秒、至少要閃3下」,否則就會被開罰。但實際上,我國交通法規並沒有規定方向燈必須打幾秒、閃幾下,而是要求「轉彎或變換車道前,要先顯示方向燈,並且持續顯示到動作完成為止」。
以下依法律條文整理說明。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如何處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規定:「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換句話說,只要方向燈的使用不符合法規,就可以被處罰,不是看秒數,而是看是否「依規定使用」。
轉彎與變換車道前「必須先顯示方向燈」的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1條第1項第6款規定:「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欲變換車道方向之燈光或手勢。」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4、5款:「右(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
以上兩條規定的是「何時開始打方向燈」,但仍未提到要閃幾下。
最關鍵的規定:必須「顯示到完成動作為止」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第2項第2款規定:「左(右)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左(右)邊方向燈光;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欲變換車道方向之燈光,並應顯示至完成轉彎或變換車道之行為。」
這條明確規定:
✔ 要提前打方向燈
✔ 必須一直打到轉彎或變換車道結束
✘ 沒有規定要打幾秒
✘ 沒有規定要閃幾下
方向燈法律上沒有秒數或閃幾下的規定。但必須做到:
若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依法可處1200元至3600元的罰鍰。
因此,「方向燈要打幾秒」其實是迷思,真正重點在於「提前」與「持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