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活動唸繪本給小朋友聽,會不會侵害著作權?
某家醫療院所定期舉辦「早療故事日」活動,由志工老師在公共空間中為特殊孩童朗讀知名繪本,希望藉由故事互動幫助孩子提升語言能力。不過,有志工擔心:「這些繪本還在版權保護期內,我們在活動中公開朗讀,會不會侵害作者的著作權?」
後來,有人改成「看完繪本內容後,用自己的話講故事」,但仍擔心是否安全。
繪本的圖文都受著作權保護
繪本的圖片若具原創性與創作性,屬於美術著作;文字部分則屬語文著作,這些作品的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在作者生前及其死亡後50年內仍有效。
因此,只要繪本作者尚未過世50年,或作品仍在保護期間內,均享有著作權,縱使絕版也不受影響,所以未經授權公開朗讀或播放,即須探討是否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
不過著作權法亦設有「合理使用」免責的相關規範,所以重點在於是否符合「合理使用」的規定。
在公共場合唸繪本,屬於「公開口述」,公開口述在何種情況下為合理使用?
著作權法第23條規定:「著作人專有公開口述其語文著作之權利。」
也就是說,即使只是「唸書給人聽」,若是對多數人公開進行,即屬於公開口述他人著作,而依著作權法前揭規定,原則上,公開口述權屬於著作人所享有。
什麼情況下可屬「合理使用」?
著作權法第55條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著作權法第65條第1、2項定:「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
若活動是非營利,沒有向觀眾收費,也沒有付費給講故事的人(表演人),基本上都屬於合理使用的範圍,不需特別授權。
例如:
- 醫院志工舉辦的公益故事活動;
- 圖書館舉辦公益朗讀會。
至於,幼兒園或安親班免費對孩子說故事是否屬於合理使用?筆者認為,雖然幼兒園、安親班有向家長收學費,但說故事只占學習過程的一小部分,依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各款權衡下,仍可認為屬於合理使用。
但其他活動涉及商業推廣、收費課程、品牌宣傳等目的相關,或有報酬支出,就可能不符合合理使用,要取得授權較為安全。
若改成「用自己的話講故事」,是否就更安全?
著作權保護的是「表達」而非「思想、概念或故事情節」。
因此,若講者只是參考繪本內容,以自己的話重新敘述故事,並非照本宣科、未重現原作文字或圖片的具體表達方式,就不構成侵權。
例如:志工看完繪本《小熊學穿衣》後,用自己的方式說:「有一隻熊熊早上起床不會穿衣服,媽媽教他一件一件穿上。」這只是「表達相似的概念」,而非抄襲文字,因此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