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死者後事所收的奠儀(白包)是遺產嗎?

2022-09-26

甲有子女A、B、C、D四人,但甲的喪葬事宜及費用都是由C來負擔,C在喪事期間,也收到了一些親友致贈的奠儀。豈料事後A、B、D主張奠儀是甲的遺產,自己也要繼承奠儀的四分之一。

當C要求A、B、D一起分擔甲的喪葬費時,渠等卻拒絕,並主張C已經收奠儀了,C自己從奠儀來付喪葬費吧,試問誰有理?

奠儀不是遺產,是親友對繼承人的無償贈與

依民法第1148條第1項的規定,遺產應指「被繼承人財產上的權利」,而所謂遺產的收益,則是基於前項財產上權利所得之天然或法定孳息。

如非前開權利或收益,而是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或第三人)所另行取得的財產上權利,自非屬遺產或遺產之收益。

基於我國慎終追遠之傳統,民間葬禮習俗上,被繼承人或繼承人的親友為向死者表示追思或敬悼之念,每每有依其與繼承人親疏遠近的差異,對主辦喪葬之繼承人(喪家)為不同程度之物品或金錢餽贈,此項物品或金錢之餽贈,即民間俗稱之奠儀(或白包)。

奠儀在被繼承人過世時並不存在,而是在過世後,繼承人才取得的財產,非屬被繼承人所遺財產,或基於所遺財產所生之收益,核其性質,應屬親友間對於繼承人之無償贈與。

奠儀是否就必須用來付喪葬費?奠儀是否一定要拿出來分給繼承人?

承前所述,奠儀並非遺產。且辦理喪禮時,親友之所以致贈奠儀禮金,或係基於其與特定人(應含與被繼承人、繼承人、或前二者之親友)間之親誼關係,抑或係基以往己身受贈而所為的回贈。

衡諸常情,接受奠儀的繼承人將來如遇致贈奠儀之人家中辦理喜喪事宜時,亦會憑此而回贈奠儀或禮金。

所以奠儀既為繼承人辦理喪禮時所收取,應屬餽贈之親友對該繼承人的無償贈與,也寓有日後由該名繼承人承擔被繼承人家中回贈禮金或奠儀責任之意,並非只能用於辦理喪葬事宜上,是收取奠儀者可自由運用的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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