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速限40公里發生車禍致人死傷,可加重其刑

2025-05-29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規定:「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二、駕駛執照經吊銷、註銷或吊扣期間駕車。三、酒醉駕車。四、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駕車。五、行駛人行道、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六、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四十公里以上。七、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八、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九、二輛以上之汽車在道路上競駛、競技。十、連續闖紅燈併有超速行為。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因行人或慢車不依規定,擅自進入快車道,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減輕其刑。」

因違反交通規則發生車禍致他人受傷、重傷或死亡者,應負過失傷害、過失重傷、過失致死等刑事責任,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規定,列舉十項「得」另外加重其刑之事由,其中一項即為超過逾40公里,法官可裁量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意即法官對於是否加重其刑有裁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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