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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新北土地發生一件兇殺案,一名有家暴紀錄的謝男,違反保護令遭警方移送,不過檢察官訊問後並未對謝男為強制處分,而是將謝男請回,但不久後謝男返家時,竟將妻子、小姨殺害。一時之間,社會上傳出許多聲音指責謝男當時違反保護令時,怎麼不把他羈押?如果當時就羈押他,那妻子、小姨就不會遇害了。
有反覆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者,得預防性羈押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0條之1規定:「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違反保護令者、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前開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經法院核發保護令的相對人(即被認為實施家庭暴力者),如果故意違反保護令者,會構成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的違反保護令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此罪是有羈押可能的,但其實此罪是輕罪,所以以「逃亡」、「串供滅證」為由羈押的可能性較小,而實務上,對於「違反保護令罪」或「對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罪(例如故意毆打家人,第一次也算)」的犯罪嫌疑人,若有事實足認(有客觀且具體的證據或事證)犯罪嫌疑人有再「反覆」為家庭暴力行為之虞時,法院可以裁定羈押之(即預防性羈押)。
然而,羈押畢竟是嚴重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處分,且家庭暴力的成因、態樣重多(例如只以訊息辱罵都可以核發保護令),羈押仍不應過於浮濫,執法者的天秤如何衡量,也是一個難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