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事件,追訴時效僅二個月

2024-03-25

甲與乙是鄰居,但素來關係不睦,某日甲拿雞蛋砸向乙的大門,致大門沾滿蛋液,乙花了一番時間才清洗完畢,乙查看自宅門口的監視器後,發現是甲所為,甲於是向乙提出毀損罪的刑事告訴,但因為蛋液可以清除,大門的美觀及使用性並未受損,故檢察官於3個月後作出不起訴處分。

乙可否再向警察局舉發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請警察機關移送法院裁罰?

行為後逾二個月者,即不得以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0條第2款規定:「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二、未經他人許可,張貼、塗抹或畫刻於他人之交通工具、圍牆、房屋或其他建築物者。」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1規定:「違反本法行為,逾二個月者,警察機關不得訊問、處罰,並不得移送法院。前項期間,自違反本法行為成立之日起算。但其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向他人車輛、圍牆、房屋丟擲雞蛋污溼者,將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0條第2款之規定,但社會秩序維護法事件的裁罰時效很短,僅有二個月,若自行為時逾二個月,即不得再為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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