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侵害特留分,在繼承登記完畢前,可向地政事務所提出異議
甲父有一筆價值2000萬元的土地,其有三名子女乙、丙、丁,甲生前立下遺囑,指定土地由乙一人繼承,丙、丁則沒有分到任何遺產。甲父過世後,乙持遺囑向地政事務所辦理繼承登記,丙、丁知道此事後,在遺囑為真實的情形下,有沒有辦法阻止地政事務所依遺囑把土地登記到乙名下?
遺囑繼承登記尚未登記完畢前,可向地政事務所提出異議
土地登記規則第57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駁回登記之申請:三、登記之權利人、義務人或其與申請登記之法律關係有關之權利關係人間有爭執。」
依上開規定,如果申請登記的法律關係,涉及利害關係人的私權爭執時,地政事務所會駁回登記申請。
依民法規定,雖然被繼承人可以藉由遺囑分配其遺產,但繼承人如未喪失繼承權,即享有「特留分」的保障,意即若遺囑侵害繼承人的特留分,則繼承人可行使「特留分扣減權」,實務上認為特留分扣減權為物權的形成權,屬於土地登記規則第57條第1項第3款所指的「私權爭執」。
因此,若地政事務所尚未依遺囑辦理繼承登記完畢,特留分遭侵害的繼承人可向地政事務所提出異議,當地政事務所審查認為確為私權爭執時,即會駁回登記申請。
如果遺囑繼承登記被擋下而無法完成登記,原本可按遺產取得遺產之繼承人,也非無救濟之道,因為遺囑在特留分以外的範圍還是有效的,所以可依遺囑向法院提出遺產分割之訴,藉由法院判決分得特留分以外之遺產。
已完成繼承登記,須向法院提起塗銷登記之訴
如果晚了一步,地政事務所已完成繼承登記,是否還有其他方法救濟?
土地登記規則第7條規定:「依本規則登記之土地權利,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非經法院判決塗銷確定,登記機關不得為塗銷登記。」
已完成繼承登記者,地政事務所就不能任意塗銷,除了已有法院確定判決,因此異議就沒有用了。不過,特留分遭侵害的繼承人,可向法院提起塗銷繼承登記之訴,請求法院塗銷繼承登記,成功後,再向法院提起分割遺產之訴,以分得特留分比例範圍內之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