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僅提及部分遺產,就其餘遺產訴請分割,應將全部遺產列入?

2023-10-16

被繼承人甲總計有20項的遺產,但甲生前所立之遺囑,僅指定了其中10項遺產的分配方式,日後甲的繼承人因為就遺囑未提到的其餘10項遺產的分割無法達成共識,於是向法院提起分割訴訟,此時請求分割的遺產範圍,只需要列出遺囑沒提到的10項遺產?還是全部20項遺產都要列入?

分割遺產之訴,應以全部遺產為分割對象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222號民事判決:「按民法第1165條第1項規定,被繼承人之遺囑,定有分割遺產之方法 ,或託他人代定者,從其所定。又同法第1164條所定遺產分割,係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除被繼承人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之遺產, 及繼承人全體以契約約定禁止分割之遺產外,應以全部遺產為分割對象。 倘被繼承人之遺囑就部分遺產指定分割之方法,而繼承人就其餘遺產不能達成分割協議,請求裁判分割時,仍應以全部遺產為分割對象,僅經遺囑指定分割方法之遺產,應依遺囑指定之方法為分割。」

當被繼承人死亡、繼承事實發生時,繼承人就「全部遺產」係處於「公同共有」的狀態,而要消滅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於法院分割訴訟中,需要將全部遺產均列入,只是遺囑有指定分割方法的遺產部分,其分割方法應以遺囑指定之方式分割,但遺囑若有侵害特留份情形時,則屬例外(可參考文末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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