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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老太太一生辛苦打拼,積累了一些財產。她在臨終前寫下了一份自書遺囑,將房子留給大兒子、存款平均分給三個小孩。不過,林老太太擔心孩子們之間為了分產起爭執,於是在遺囑中寫了一句:「由我摯友王志強先生指定遺囑執行人。」
後來林老太太過世,家人看著遺囑,開始疑惑:這樣的安排有法律效力嗎?王志強先生真的能指定一個人來做遺囑執行人嗎?
可於遺囑中,委託他人指定遺囑執行人
在處理遺產繼承時,遺囑執行人扮演極為重要的角色,他是依照遺囑內容來執行相關事項的人。那麼,如果立遺囑的長輩沒有直接在遺囑裡寫明誰來擔任遺囑執行人,而是交由好友去指定,這樣有效嗎?
民法第1211條規定:「遺囑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並未委託他人指定者,得由親屬會議選定之;不能由親屬會議選定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依民法1211條的規定,如果遺囑中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又沒有委託「他人」來指定,那麼就由親屬會議選定;如果親屬會議無法選定,則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換言之,立遺囑人是可以在遺囑中授權他人(不一定是繼承人,也可以是好友、律師、會計師等)來指定遺囑執行人。
因此,林老太太在遺囑中寫「由好友王志強先生指定遺囑執行人」是合法有效的。王志強先生受託後,可以再挑選合適的人來擔任遺囑執行人,該人一旦被指定,就有法律上的地位與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