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分割之訴,須就整體遺產一併分割,不得僅攫取部分遺產分割

2022-12-27

甲過世後,有子女乙、丙、丁、戊四人,並遺有不動產三棟、銀行存款四筆、公司股份二筆等遺產,乙、丙、丁、戊因遺產分割無法達成共識,於是到法院進行分割遺產訴訟,但因為公司都是虧損嚴重,等同是個爛攤子,大家都不想繼承公司股份,於是僅向法院請求分割其他遺產,試問此舉是否合法?

須就整體遺產進行分割,不得僅分割部分遺產

民法第1164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077號民事判決:「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除有特別情事外,不得分別以遺產中個個財產為分割之對象。」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521號民事判決:「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被繼承人之遺囑,定有分割遺產之方法,或託他人代定者,從其所定。又同法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條所定遺產分割,係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除被繼承人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之遺產,及繼承人全體以契約約定禁止分割之遺產外,應以全部遺產為分割對象倘被繼承人之遺囑就部分遺產指定分割之方法,而繼承人就其餘遺產不能達成分割協議,請求裁判分割時,仍應以全部遺產為分割對象,僅經遺囑指定分割方法之遺產,應依遺囑指定之方法為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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