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後騎車在人行道上算酒駕嗎?警察取締還有理嗎?

2025-10-07

陳先生與朋友相約聚餐,席間喝了幾杯啤酒。聚會結束後,他心想自己家就在附近,於是抱著「只是騎一下下」的心態,推著機車上人行道,一路慢慢騎回家。

沒想到途中遇上巡邏警察,警察發現陳先生在人行道上騎乘機車,遂上前攔查。警察聞到濃厚酒味,立即進行酒測,結果陳先生的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0毫克,超過法定標準。陳先生辯稱:「我又沒上馬路,只是在人行道上騎一下,應該不算酒駕吧?」

酒後騎乘機車不論地點,只要屬「公共場所」皆屬酒駕

實務上,「駕駛」的定義並不限於在「車道」上,只要在道路或其他公眾得出入的場所駕駛,就已屬於法律規範的範圍,況且刑法公共危險罪、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酒駕處罰規定,並未限制駕駛的地點。

所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所定義的「道路」,固然僅包括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而人行道不屬於道路,但人行道也是公眾通行的處所,當然不容許酒後在人行道上騎機車。

換言之,即使陳先生並未行駛於馬路,而是在人行道上騎乘機車,仍屬於在公共通行場所駕駛車輛,仍可能製造交通危險,依法屬於「酒後駕車」。

酒後「推車」與「騎車」的法律差異

若當事人僅是推著機車行走,未發動引擎,則不構成酒駕;但只要發動機車並以引擎動力移動,即屬「駕駛行為」。

在本案中,陳先生騎乘機車、人車皆在行進中,屬「駕駛」無誤,因此抗辯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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