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測數值剛好超標,能主張「儀器誤差值」免罰嗎?
阿德與同事在海產店聚餐,喝了兩瓶啤酒後開車上路。在行經市區路口時遇到警察攔檢,警察命阿德進行呼氣酒精濃度檢測,儀器吐出的數據赫然顯示為每公升0.26mg/L。
因為這個數值剛好跨過了刑法第185條之3公共危險罪(不能安全駕駛罪)的每公升0.25mg/L 成罪門檻,阿德當場被警方逮捕並移送法辦。
起訴後,阿德的辯護律師在法庭上提出了一套聽起來非常科學且極具說服力的抗辯:根據國家標準檢驗局(標準檢檢局)制定的「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檢查技術規範」,在酒精濃度低於0.40mg/L 時,法定度量衡器的『檢定公差(誤差值)』是正負0.02mg/L 。這代表阿德被測出來的0.26mg/L,在物理學與科學實質上,有可能是落在0.24mg/L至0.28mg/L之間。既然阿德的酒精濃度存在著『其實只有0.24mg/L (未達刑罰標準)』的客觀可能性,基於刑事訴訟法上的『罪疑唯輕(無罪推定)原則』,法院就必須做出無罪判決!」
這套「科學公差」的抗辯,聽起來合情合理,在法庭上真的能讓阿德化險為夷、全身而退嗎?
酒測器誤差值(公差)之法律性質:公差不等於「扣除額」
在民間借貸或行政執行中,差個1塊錢也是差;而在酒測防線上,差個0.01mg/L就可能決定了被告是要去坐牢還是罰款。因此,理解「公差」的法律本質至關重要。
根據我國度量衡法及標準檢驗局的規範,法定度量衡器(如呼氣酒精測試器)在出廠及定期檢驗時,都必須經過嚴格的「檢定」與「檢查」,以確認其精準度是否符合國家標準。
公差的法定目的:判定儀器「合格與否」: 技術規範中所規定的0.02mg/L公差,其設立的唯一法律目的,是地政與檢驗機關用來判定「這台酒測器是否處於合格、可正常使用之狀態」。
非用於具體個案扣除:在法律實務上,公差並非用來給行為人進行個別扣減的。只要儀器經檢定判定為「合格」,該儀器所測得並顯示在熱感紙上的數值,就被法律推定為具有「完全之精準度與證據能力」。
主張扣除誤差值之可行性:為何法院實務鐵面說「不」?
雖然在數年前,曾有少數地方法院的法官基於物理極限,判決臨界超標的被告無罪;但為了統一司法見解,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6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8號法律座談會,已做出了結論。目前各級法院的主流見解對於「主張扣除公差值」一律持否定態度:
儀器合格即推定具備實質準確性
法院認為,只要檢察官能證明警方所使用的酒測器,在案發當時仍在「檢定合格有效期限內」,且查無任何臨時故障或操作不當之事實,其呈現的實測數值即具有法律效力,法官不應也無權再去回溯考量儀器本身的器差,更不能假定儀器一定是以「對被告最不利的誤差」在運作。
不容許行為人自行扣除公差
法律不允許被告以「實測值減去公差最大值」來主張自己未達處罰標準。如果容許每位被告都自行扣除0.02mg/L的公差,那形同是將國家法定的起訴門檻,從0.25mg/L變相放寬、退讓至0.27mg/L,這違背以「合格」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之立法本旨。
法定標準之絕對性與無罪推定原則之調和
實務見解認為,罪疑唯輕原則(無罪推定)適用於「事實陷於真偽不明」之時。然而,在酒測器檢定合格的情況下,儀器印出的0.26mg/L就是法律上「唯一且明確的客觀真實事實」,並不存在真偽不明之情形,因此自然無罪疑唯輕法理的適用餘地。
行政裁罰中的勸導免罰規定:唯一的微幅「寬限期」
雖然在刑事審判(公共危險罪)中,法官不允許被告扣除公差;但在行政裁罰(交通罰單)的行政裁量中,法律其實明文留有一條極其微幅的「法定寬限期」。
根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第12款規定:「駕駛汽車或慢車經測試檢定,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規定之標準值未逾每公升零點零二毫克,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免罰條款之實務操作關鍵
僅限於超標0.02mg/L以內:以未達0.25mg/L的行政裁罰(處罰標準為0.15mg/L)為例,如果阿德測出來的數值剛好落在0.16mg/L至0.17mg/L(即超標未逾0.02mg/L),且未發生交通事故,即符合本款「得施以勸導,免予舉發」的範疇。
屬於「警察裁量權」而非人民當然權利:法條使用的是「得」對其施以勸導,這代表是否免予舉發,主導權在第一線執法員警的手中。如果駕駛人當場態度惡劣、拒不配合,或有危險駕駛等情狀,員警仍有權利直接開單告發。
一旦「肇事(發生車禍)」即無免罰空間:若阿德是因為發生車禍撞擊他人,警察到場施以酒測測得0.16mg/L,此時因為已經造成了實質損害,便不再符合「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之要件,警察依法一律必須開單,不能再以勸導代之。
面對「臨界點超標」之真正訴訟救濟與自保策略
如果您或您的親友,在酒測時不幸測出了0.26mg/L(剛好超標刑事門檻)或0.16mg/L(剛好超標行政門檻),在訴訟上如果一味抱著「科學誤差值」不放,最終極高機率會被法官當庭駁回、宣告敗訴。
律師建議,真正具有勝訴機會的救濟方向,應集中在以下三大 「程序瑕疵與儀器效力」 之攻防:
確認酒測器的「檢定有效期限」
酒測器必須每年定期送往國家指定機構進行校正與檢定。 在收到起訴書後,律師第一時間應向法院聲請調閱該台酒測器的 「檢定合格證書」。
如果該儀器在檢測當天,已經超過了檢定合格的有效期限(例如過期了哪怕只有1天),該儀器測出來的數據在法律上就徹底喪失了推定正確的效力,法院將直接判定證據無效,宣判無罪。
檢視警方執行檢測是否違反「法定程序」
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及警政署執行規範,警方實施酒測時,必須踐行嚴格的法定程序。 在訴訟中,應聲請調閱警方的密錄器,確認警方有無踐行以下程序:
確認飲酒結束時間:應詢問受測者「何時結束飲酒?」。
提供漱口:若距離飲酒結束時間未滿15分鐘,或受測者主動要求,警方 必須 提供清水讓受測者徹底漱口,並等待滿15分鐘後始得進行吹氣。
程序違法之撤銷:若警方為了趕時間、拼績效,在受測者剛喝完酒不到10分鐘、且未提供漱口的情況下強行命其吹氣,這份筆錄與數值即屬於「違法程序取得之證據」,律師有極高機會在行政訴訟中成功撤銷該交通罰單,或在刑事庭中爭取無罪判決。
提出「儀器當下故障」之具體事證
雖然公差不能扣除,但如果能證明檢測當時儀器發生了「不正常運作」,則不在此限。例如:檢測熱感紙印出時出現亂碼、重複測量時數值產生極端忽高忽低之離奇落差、或者當事人表現神智清醒、對答如流、平衡測試完全通過,儀器卻測出如1.50mg/L(已近乎酒精中毒、昏迷狀態)等顯不合理的荒謬數值。此時律師得主張該儀器當下已失準、失效,請求法官排除該證據。
律師的真心叮嚀
在酒精防禦訴訟中,「程序的合法性」遠比「數值的公差性」更容易成為起死回生的關鍵。
大自然與科學機器確實存在著物理公差,但法律為了維護集體秩序與安全,在司法實務中築起了一道「不准扣除公差」的鋼鐵長城。因此,當事人萬不可將希望寄託在要求法官「幫忙扣掉0.02mg/L」這種不切實際的訴訟主張上。
若面臨臨界點超標的危機,建議第一時間諮詢專業律師,將攻防焦點精準移往「警方有無落實15分鐘等待與漱口程序」以及「酒測器檢定證書是否逾期」等硬實力程序防線上,才能在法律的博弈中,為自己的駕照、荷包與自由爭取到實質的保全與勝訴機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