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利罪「沒收」全解析:除了利息,借出的本金也要被沒收嗎?
阿明因為急需現金周轉,找上了經營地下錢莊的阿華。阿華見阿明求借無門,便要求借款 10 萬元,但每十天要支付 1 萬元的利息(換算年利率高達360%),阿明走投無路只好答應。半年後,阿明檢舉阿華重利,警方循線將阿華逮捕歸案。
在法庭上,阿華辯稱:「我收的高額利息被沒收我沒意見,但那10萬元的本金是我自己的辛苦錢,有借本來就該有還,本金應該還給我吧?如果不判決發還反而宣告沒收,那不是等於叫我白白送錢給被害人嗎?」
究竟,重利案件中,法院除了沒收「利息」外,會連同「本金」一併宣告沒收嗎?
問題爭點
重利罪被告貸放給被害人的「本金」,是否屬於沒收的範圍?被告主張「本金有借有還,不應沒收」在法律上是否有理由?
相關法條
刑法第344條規定:「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
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目前司法實務對於「本金是否沒收」存在不同的見解
甲說:本金不用沒收(僅沒收利息)
此說認為,重利罪的核心在於處罰「取得不合理的高額利息」。為了徹底剝奪犯罪誘因,應將被告收取的「所有利息」視為犯罪所得。至於「本金」部分,性質上仍屬於被告原本的財產,並非犯罪所得,因此主張本金不用沒收。
乙說:本金與利息「全數沒收」
此說則是採取嚴厲的立場,將本金視為犯罪的工具,利息部分則屬於「犯罪所得」,依刑法第 38 條之 1 規定,原則上應沒收。
本金部分:被認定為「供犯罪所用之物」。因為沒有這筆本金,重利行為就無法達成。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屬於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法院得宣告沒收。
因此無論本金或重利,均應依法宣告沒收並追徵其價額。這雖然讓被告面臨「血本無歸」的打擊,但這正是刑事政策中,透過提高犯罪成本來遏止非法放貸的制裁手段。
結語:法律觀點
犯重利罪,法律後果並非僅限於利息被收繳。本金也可能被視為犯罪所用之物而一併沒收。
被告在訴訟過程中,應針對「沒收是否過苛」進行法律辯論,並評估是否透過與被害人和解、返還利息,依刑法第38條之2規定爭取減輕或免除沒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