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別人的車酒駕,車會被吊牌或沒入嗎?
阿凱準備參加多年未見的同學聚會。因為沒有自己的車,他臨時向好友小林借了一台車,說只是要開去聚會方便一點。聚會當晚,阿凱喝了幾杯酒,雖然知道酒駕很危險,但心存僥倖,還是自己開車上路。
結果在返家的途中,阿凱因反應不及,不慎撞上一名機車騎士,造成對方重傷。警方到場後,立刻對阿凱進行酒測,確認為酒駕行為。阿凱不僅必須面對刑事責任及民事賠償問題,還涉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有關「酒駕吊扣牌照或車輛沒收」的規定。
此時,車主小林大喊冤枉:「車是借給朋友用的,我完全不知道他會酒駕!車輛會不會被吊牌或直接被沒收?這樣我不是無端受害嗎?」
酒駕肇事,車主借車也可能遭遇車輛沒收?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9項規定:「汽機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之情形之一,吊扣該汽機車牌照二年,並於移置保管該汽機車時,扣繳其牌照;因而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得沒入該車輛。」
依上開規定,汽車駕駛人如果有酒駕、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酒測等行為,吊扣其駕駛的汽機車牌照2年,如果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還可以沒收車輛。
如果車輛就是駕駛者自己的,吊扣牌照、沒收車輛固無疑義,但如果是駕駛別人的車輛呢?意即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9項規定,是否須違規汽車駕駛人與汽車所有人為同一人之情形,始能適用?實務上有不同的見解:
甲說:肯定說(須駕駛人即為車主,才能吊牌、沒入)
此說認為,道交條例第35條第9項吊扣牌照2年或沒入的規定,是一種「行政罰」,依行政罰法之規定,應遵守「處罰法定原則」,意即必須針對有責任的人才可以處罰。
依行政罰法第21、22條的規定,原則上只有違規者本人的車子可以被沒入或限制,如果是第三人(車主)的車輛,除非車主明知駕駛會酒駕還放任,或自己有重大過失,否則不能因為別人的酒駕而剝奪或限制車主的財產權。這也是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比例原則的要求。
而且若出借車輛的車主完全不知情卻被吊牌2年甚至沒入,會造成不成比例的損害,例如車子報廢折價、營業工具無法使用等,侵害財產權與工作權,而有不符比例原則的疑慮。
乙說:否定說(第三人車輛亦可吊牌、沒入)
乙說則認為,道交條例第35條第9項的文字很清楚,吊扣的對象是「違規車輛」,並沒有要求車主和駕駛必須是同一人。理由是,車主對車輛有管理責任,應該要注意車子交給誰使用。如果放任他人酒駕,等於增加公共風險,所以即使車主不是酒駕的人,車牌還是可能被吊扣。
不過,這並不代表車主一定會受罰。依行政罰法規定,如果車主能舉證自己「沒有過失」,有盡到合理監督義務,就可以免責。舉例來說,租車公司或運輸業者,若能證明已經採取查核措施,仍無法預防駕駛酒駕,就可能不用被處分。另外,如果在客觀情況下,根本不可能要求車主負起防止酒駕的責任,也不應該處罰。
肯定說、否定說於舉證責任之分配,有所差異
不論甲、乙二說,都允許車主在無過失的情形下,可保住車輛不被吊牌或沒入,但舉證的責任分配是有差異的。
若採甲說,若車輛非駕駛人所有,原則上是不能吊牌、沒收的,須由監理機關舉證證明車主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始能例外吊牌、沒收,
但若採乙說,係推定車主具有過失,原則上應予吊牌、沒收,反而車主必須提出證據證明自己並無過失,才能不被吊牌、沒收,所以乙說對車主較為不利。
》實務見解:113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