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經過斑馬線,離行人多近要停?不禮讓行人的處罰標準解析

2025-09-01

王先生駕車行經彰某交叉路口欲左轉,當號誌燈剛從紅燈轉為綠燈,他減速後才開始左轉。轉彎時,前方斑馬線上的行人號誌同樣剛轉綠燈,雖然人行道上有行人正準備過馬路,但因為馬路很寬,行人距離王先生還有相當距離,於是王先生沒有等行人穿越就先行左轉,過程中,與等待過馬路的行人保持了超過一個車身以上的距離,並未影響行人安全。

然而,王先生事後卻收到警方開立的「未禮讓行人」罰單,他認為自己已經減速且與行人保持足夠安全距離,並未違規,向監理機關提出申訴無果,收到裁決書後決定提出行政訴訟。

車子離行人多近,才算是沒有禮讓而應處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第2項規定:「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

車輛已進入斑馬線且距離行人行進方向少於3公尺

以上禮讓行人的規定,目前是為了保障行人在行人穿越道(俗稱斑馬線)上之通行安全,而課以汽車駕駛人在行經斑馬線遇到有行人過馬路時,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的義務,但法律上並沒有明確規定,車子離行人多近,才算是沒有禮讓行人。

而交通部曾於110年3月30日以交路字第1090037825號函覆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略表示:「內政部警政署業於行經行人穿越道不禮讓行人已律定執法取締標準,路口無人指揮時,汽車在行人穿越道上以距離行人『行進方向』1個車道寬(約3公尺)以內及前懸已進入行人穿越道上為取締認定基準,違反者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舉發之。」

你可能有聽過,汽車距離行人超過三個斑馬線枕木紋時不暫停而通過,不會處罰,但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85條第1項規定,斑馬線枕木紋寬度為40公分,間隔為40至80公分,所以三個枕木紋寬度約2公尺(計算式:(40×3)+(40×2)=200)至 2.8公尺(計算式:(40×3)+(80×2)=280),其實三個枕木紋距離還是小於前開警方取締標準所規定的至少約3公尺的,所以3個枕木紋距離並非準確的判斷標準。

駕駛人收到罰單,提出行政救濟的程序

如果駕駛人收到「未禮讓行人」罰單,但你從舉發照片判斷與行人距離超過3公尺,認為不構成違規,可以依法提出救濟。

程序上,先於30日以書面內向裁決機關陳述意見,若仍留有行車紀錄器影片或照片可資佐證則一併檢附;若裁決結果(維持處分)仍不服,可在30日內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爭取撤銷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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